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7.04.03 施行日期: 2007.04.03 题 注 : (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1995年4月5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