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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实行“四定四包”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2023-8-16 03:44| 发布者: ake555| 查看: 490| 评论: 0

摘要: 甘肃省关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实行“四定四包”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废止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2.28施行日期: 1987.02.28题注: (1987年2月28日甘 ...

甘肃省关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实行“四定四包”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2.28

施行日期: 1987.02.28

题     注 : (1987年2月2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办发[1987]22号发布)

全文

为了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管理和实施过程中更好地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项目管理责任制,搞好企业技术改造,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经委经技[1986]648号文件“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实行“四定四包”的要求,并参照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计基[1984]2008号“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试行“四定四包”责任制的必备条件:

(一)立项手续完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按管理和审批权限经省经委或主管部门批准。

(二)项目有法定的设计部门设计,概算经过审查、批准。

(三)项目已正式列入省或部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年度计划,并经过信贷部门评估认可。

(四)项目有确定的施工部门并签订了正式的施工合同。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单位须有确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贸部门,并签订了正式的外贸成交合同。

第二条“四定四包”具体内容以责任书的形式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限额以上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委批准,限额以下项目由主管部门或各地经委批准。

第三条“四定四包”责任书签订后,应报企业主管财政部门、所在地银行及审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预算监督和审计的依据。

第四条“四定四包”的内容。

“四定”包括:

(一)定改造目标: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或设计任务书中提出的设计目标,明确项目完成后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

(二)定工作程序:运用优化技术明确项目实施阶段及工作程序,确定各工作环节最佳衔接途径,确定工期。

(三)定协作关系: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协作单位和部门,并以合同形式确立与这些单位和部门之间的纵向和横向业务关系。

(四)定岗位人员责任:确定承包项目的负责人员,并在项目完成前保持稳定。同时按照工作程序和内外部协作关系,明确每个环节上的岗位责任及负责人员。

“四包”包括:

(一)包投资:以批准的项目扩初设计概算为依据,参照项目预算确定承包的投资限额。

(二)包工期:以省经委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确定的合理工期,作为工期承包指标。

(三)包质量:按批准的设计中要求达到的技术和设备标准、规范以及工程质量,作为质量承包指标。

(四)包效益:按技术改造目标中确定的技术、经济指标,作为效益承包指标。

第五条“四定四包”责任书签订后,其内容及指标原则上不得调整。但属于(1)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2)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如汇率、进口关税等)引起投资概算重大变化;(3)设计方案有重大改动而造成技术、经济指标、投资规模重大变化时,可由原责任书批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重新核定责任指标,并重新确定承包内容。属一般性的原材料涨价、设计变更等不可见因素,应在设计预算中的不可预见费中考虑。

第六条技术改造中属于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项目,项目单位和委托有权经营技术贸易的外(工贸)代理公司之间,要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形式确定各自的责任。在项目单位按代理合同内容如期落实了国内条件后,外贸代理公司应认真进行商务谈判。在与外商签订的合同中要明确提出项目的技术条件和设备分交明细表、到货口岸和到货日期,设备的质量保证和违约处罚条款等。

第七条承担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设计、施工、外贸代理、物资供应等任务的单位,都要做到优质服务,可由项目承包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签订经济责任合同或协议,以确保“四定四包”责任兑现。

第八条凡实行“四定四包”的项目,必须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省经委报送责任书内容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财政、信贷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权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并向上级部门反映、通报和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条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中外贸代理合同的执行情况,也要列入“四定四包”检查范围,具体由省经委、省经贸委会同主管部门、外汇管理局、信贷、商检等部门组织。

第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度会,会同信贷、财政、物资供应、外贸、施工部门等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项目完工后,先由主管部门组织预验收,预验收时应对项目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清理检查,整理成册。预验收后,实施单位即可进行负荷试运转,待运转稳定一个时期后,进行技术、经济指标测算,获得可靠数据,填写施工报告和项目实施总结,上报主管部门并报告同级财政、信贷部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还应同时上报由商检和标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然后由主管部门或省经委组织正式验收。

第十三条“四定四包”项目兑现后节约下来的投资,全部作为企业收入。凡属贷款安排的项目,包干节余投资(包括自筹资金)的50%用来归还贷款,其余一般按照“七、二一”的比例由企业用于项目投产后的铺底流动资金,集体福利和职工分成收入。具体内容应在签订责任书时规定。

第十四条在兑现了“四定四包”的项目中,确属提前投产而形成经济效益的,提前投产期间实现的利润,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包干节余中用于职工的分成收入部分,应按职工贡献大小、不同的承包层次、岗位、责任的轻重进行分配,以功计奖,不拉平,不封顶。

用包干节余建造的职工福利设施和住宅,可不计入自筹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对于没有兑现“四定四包”责任内容的项目,造成工期拖长,质量低劣,达不到规定技术、效益指标和超过投资包干指标的,应按责任书中处罚条款和规定,追究承包人员的经济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签订“四定四包”责任书的双方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某些条款和内容有争执,应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提请上一级部门仲裁。

第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甘肃省经济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