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5.04施行日期: 1992.05.04题注: (1992年5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 ...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5.04 施行日期: 1992.05.04 题 注 : (1992年5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2]45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0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宣布失效)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控制和工资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中央驻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以及离休、退休职工。 第三条工资基金是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支出的专用资金。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核定、审批,并监督执行。 第四条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按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的部分以及使用预算外资金支付的奖金、酬金等,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中,凡申报增减人员、银行支付工资、检查机构编制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均以《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规定内容为依据。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增加人员时,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结构比例填写《增加人员申请表》,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空编员额通知单》。 第七条《空编员额通知单》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及结构比例严格审查后签发。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空编员额通知单》中的要求调动配备人员。擅自增加的人员,机构编制部门不予核增工资基金,并有权通知开户银行暂停支付工资。 第九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或建立工资基金专户登记卡。所有用于工资支出的资金均须存储于工资基金专户中,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条中央驻宁机关、事业单位的年度工资基金计划,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代为审批;年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擅自增设内部机构或超编制、超结构、超职数增人的; (二)未经批准自行借调或雇用临时工的; (三)擅自增人顶岗、增加工资发放数额的; (四)套取或坐支现金发放工资、补贴的。 第十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