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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军民共同管理国防工程暂行规定

2023-8-16 06:02| 发布者: asdjkl| 查看: 394| 评论: 0

摘要: 甘肃省军民共同管理国防工程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废止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6.23施行日期: 1986.06.23题注: (1986年6月2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114号发布) ...

甘肃省军民共同管理国防工程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6.23

施行日期: 1986.06.23

题     注 : (1986年6月2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1986]114号发布)

第一章 共管秩序

第一条

实行军民共管国防工程,军队和地方政府,要按照上级指示精神,进行充分磋商,联合制订文件,使军民共管国防工程做到有章可循。

第二条

要在向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广泛宣传军民共管国防工程重要意义的基础上,成立有当地驻军、县政府以及司法、公安、检察、人武部、乡政府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军民共管领导小组,确定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协同开展工作。

第三条

军队要求把国防工程委托给当地人民政府或人民群众义务管理的,要按规定手续办理委托书。其内容包括部队代号、驻址、委托义务管理的理由、工程代号、数量、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条

凡居住在国防工程附近的单位和个人要租借利用坑道,须持使用申请报告和乡政府介绍信向本县武装部或主管工程的驻军申请。其内容是:姓名、离国防工程居住距离、家庭住址、申请使用管理坑道工事数量、位置、使用理由和管理工程的保证。

第五条

县人民武装部或主管工程的驻军在接到单位和个人申请管理使用工程报告后,按照申请坑道工事的性质、用途和分散程度,本着“统筹兼顾,军民两利,慎重稳妥”的原则,认真研究,做出明确答复。

第六条

签订合同前,驻军要和担负管理坑道工事的单位和群众,进行现场交接,对看管项目、数量、维护内容、收付费标准、奖励办法、安全保密规定等作明确交待,并记录清楚。在此基础上签订合同,双方对原本进行核对无异议后,签字盖章,履行公证手续。

第七条

签订合同,要报省军区批准备案。同时,填写《聘请书》和《国防工程管理证》,加盖县人民政府和驻军印章,发给管理单位和个人。作为管理国防工程的凭证。

第二章 共管形式

第八条

地方单位和个人要求开发利用坑道工事,并付给部队一定费用的形式,称租借利用管理。其收费标准应按实际使用面积和开发利用价值,合理取费。

第九条

军队要求把国防工程委托给当地人民政府、群众义务管理,既不使用坑道工事,又不收报酬的形式称委托义务管理。对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条

群众愿意管理,但不使用坑道工事,由部队支付一定报酬的管理形式称付酬责任管理。其付酬标准按所管理坑道工事的数量合理付给。

第十一条

军队直接管理国防工程,称军队自行管理。

第三章 共管国防工程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地方管理国防工程的范围:凡离居民点较近的师以下坑道工事,可由民兵和就近群众看管;离居民点较远的师以下已封闭坑道工事,可交给放牧员管理或雇请专人看管。

第十三条

地方租借利用的国防工程,其适用范围是:兴办养殖业、作仓库、当厂房、开商店、兴办文化娱乐场所等。委托义务管理和付酬责任管理国防工程,原则上不准启封使用。确实需要使用,可经协调,并重新签约,履行租借利用管理手续。无论是哪种形式管理,都不允许在坑道工事内部存放有毒物品、腐蚀剂和放射性物质。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四条

无论何种形式管理的坑道工事内部,都不准外国人进入,不准摄影、录像,不准对外提供坑道工事座标、地质资料。严禁改变内部各种设施。

第十五条

无论是群众或驻军,都不准在规定范围以内的坑道工事山体上采石取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坑道工事外部摄影、录像以及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国防工程管理证》由担负管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领取保管,不得转让。如丢失,应及时报告县公证处和当地驻军。军民共管国防工程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县公证处各执一份。国防工程档案、纪要、资料由当地驻军加密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

对未经当地驻军允许而进入坑道进行摄影、录像和危及国防工程安全保密行为者,管理人员有权将所带器材、人员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对肆意破坏国防工程内部设施和周围地形者,管理人员要令其停止。经制止无效,应报告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驻军和当地政府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增强国防保密观念,对违反“军民共管”合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当地政府处理。

第五章 管理职责和制度

第十九条

军民共管国防工程领导小组对共管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其职责是:一、负责对人民群众进行军民共管国防工程的宣传、安全保密教育和其他管理工作,协调军地双方的关系;二、负责签订合同,发放《聘请书》、《国防工程管理证》;三、负责工程管理情况的检查、督促、分析、总结和表彰先进等。

第二十条

军队管理国防工程要在各级首长领导下,由作训部门负责,其职责是:一、协助地方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安排计划,分配管理任务,督促所属人员落实管理制度,搞好安全保密工作,掌握经费开支,熟悉设防工程部署、工程数量和位置;二、负责部队和地方管理人员对工程维护技术培训和指导检查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提高共管水平;三、负责制作、发放《聘请书》、《国防工程管理证》、军民共管国防工程的合同签订、制定共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地方管理国防工程人员的职责是:一、熟悉所管国防工程的数量、代号、位置、使用范围以及安全保密规定;二、严格执行合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定期维护检查;三、经常与驻军、政府保持联系,定期报告维护管理情况;接受军民共管领导小组或驻军对其所管工程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检查评比方法和内容:检查评比由军民共管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按管理形式,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内容是:坑道标志是否完整,内部设施是否完好,坑道外部地貌有无破坏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

对租借利用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宣扬和表彰;对差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视情况终止合同。

对委托义务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管理任务大小,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差的进行思想教育,或另选管理人员。

对付酬责任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差的视情况更换调整。

第六章 有关问题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无论何种形式管理的工程,凡自然破损所造成的维修费用,一律由军队负责;人为破坏所造成的维修费用由租借单位和个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军民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合同规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动、毁退合同。期限已满,群众仍需要或愿意管理的,经原批准单位同意可以办理延长期限手续。如战备需要,驻军提前通知管理单位和个人,经公证处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各地驻军和地方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试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经过协商仍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机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