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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石开采保护办法

宁夏 发布于 2023-8-16 06:53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石开采保护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9.20施行日期: 1991.09.20题注: (1991年9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石开采保护办法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9.20

施行日期: 1991.09.20

题     注 : (1991年9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1]95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2年7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贺兰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贺兰山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贺兰石属于国家宝贵的矿产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第三条贺兰石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任何单位不得无证开采和乱挖滥采。

严禁个人开采贺兰石资源。

第四条自治区地质矿产局是贺兰石资源的主管部门,对贺兰石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监督管理。

自治区林业厅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对贺兰山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五条申请开采贺兰石的单位,应当办理以下审批手续:

(一)向自治区林业厅提出进山申请,并经其批准;

(二)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自治区地质矿产局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经其对开采范围、资源保护等情况进行复核,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持《采矿许可证》到自治区林业厅领取贺兰山自然保护区《进山证》;

(四)持《采矿许可证》和《进山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具备《采矿许可证》、《进山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开采贺兰石。

第六条开采贺兰石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定点开采。

严禁转包他人开采贺兰石,或买卖、出租、转让和抵押采矿权。

严禁倒卖贺兰石原料。

第七条开采贺兰石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森林保护的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和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的安全。

开采贺兰石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期缴纳税费。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九条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工作秩序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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