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广播电视大学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1.15 施行日期: 1986.01.15 题 注 : (1986年1月1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1986]5号发布) 全文 为了加强对广播电视大学的领导和管理,更有效地运用广播电视教学的现代化手段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和原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对我省广播电视大学的管理体制作如下规定: 一、广播电视大学是以广播电视为媒介进行教学的高等学校,实行以地方为主的三级管理体制。它的各级机构是:省上设“甘肃广播电视大学”(相当地级);地区、省辖市、自治州设“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地区(市、州)分校”(相当县级);县、市、区和大单位、大企业设“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分校及工作站下设教学班。为总结经验,指导全省电大教学,省电大可根据需要设立直属教学班。 二、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及工作站属地方高等教育事业,由同级人民政府(行署)统一领导,教育管理部门主管,教学业务受省电大领导。大单位、大企业的电大工作站在业务上受所在地方分校或工作站管理。 教学班由举办单位和所在地工作站双重管理。 三、广播电视大学各级机构的任务及职责: (一)甘肃广播电视大学的任务及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进行广播电视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组织能力和辅导水平,改进教学方法和管理手段,发挥广播电视教学的优势,提高教学质量。 2.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及中央电大的有关精神,制订有关电大教学业务方面的规定和制度,对全省各级电视大学机构行使教学业务领导。 3.贯彻执行中央电大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有关规定,办好中央电大的统开专业。 4.根据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报经省教育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本省自开专业,根据专业设置决定自开课程,并编制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决定选用或组织编写教材。 5.组织培训辅导教师;审定分校自开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6.负责全省电大学生学籍管理,组织全省电大招生、考试,成绩考查和考核,颁发毕业(结业)证书。 7.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分校(工作站)的组建事项,填发教学班证。 8.负责全省电大系统教师职称的评定工作。 (二)地区(省辖市、自治州)分校和工作站的任务及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根据电大教学的特点,开展教学研究,保证教学质量。贯彻执行省政府和中央电大、省电大的有关规定及精神,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检查、指导县(市、区)和企业工作站、教学班的工作,负责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 2.组织实施中央电大、省电大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根据需要选开专业,制订补充教学计划。审定教学班自开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教学班工作。 3.组织培训辅导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指导面授辅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及答辨等教学工作。 4.具体做好有关学籍管理的建档等项工作,组织考试、成绩考查及考核工作。 (三)县、市、区和企业工作站的任务和职责是: 1.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教学计划,指导教学班思想政治教育,领导教学班的日常工作。 2.根据教学计划要求,聘请辅导教师,组织面授辅导,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3.做好设立教学班的资格审查。 4.组织本辖区内电大教学班的有关考试、考核工作。 (四)教学班是电大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落实各项教学要求,实施和完成教学计划,组织安排教学节目的视听、面授辅导、批改作业、指导学员作好毕业论文(设计),负责对学员考核,以及思想政治教育,负责本教学班的各项活动。 一些大单位的教学班和有条件的教学班,也要组织教学研究活动,并可根据需要自行聘请教师到校任教。 电大各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辅导质量,增强适应能力,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服务。 四、有关教育政策和教学管理方面的重要规定、制度(如专业设置、学籍管理办法、学员缴费及教师酬金标准等),均应按权限由省、地级人民政府(行署)或政府主管部门决定或制订。也可由电大按需要提出意见,经按权限报批后执行。 五、建立电大各级机构要具备必要条件,履行报批手续。 (一)建立电大分校的条件: 1.有符合干部“四化”要求,能胜任教学管理工作的专职校长、副校长和教务负责人,有能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2.学生人数(包括自学视听生)在五百人以上; 3.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数量、能胜任教学的专兼职教师; 4.有必须的校舍、教学、实验条件和图书资料,有一定的节目制作设备; 5.有保证教学、管理所必须的经费。 具备上述条件的,分别由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电大审查,省教育主管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行文批复。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地区,继续维持“工作站”建制。 (二)建立县、市、区和部门、企业工作站的条件: 1.有能胜任教学管理工作的站长、副站长和专职管理人员; 2.有五个以上电大教学班、学生人数在二百人以上; 3.有主要学科的专、兼职辅导教师; 4.有必要的视听设备和场所; 5.有教学经费来源。 具备上述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大单位及企业由县级以上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地、市、州教育局(处)会同电大分校审核,地、市、州政府(行署)批准,报省电大备案。 (三)举办电大教学班的条件: 1.有明确的办学思想,有以营利为目的; 2.有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班主任; 3.有一个班额的学生; 4.有专兼职辅导教师,能保证按要求开设辅导课程; 5.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必须的视听设备和实习(实验)条件(包括借助外部条件); 6.有必须的经费来源。 具备上述条件者,由办班单位提出申请,工作站审查,分校批准,未成立分校的地区,由省电大委托地区工作站批准。报省电大备案并签发“教学班证”。 六、各级电大机构的经费和基建、教学设备的购置,均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分别列入计划,认真解决。 地、市、州电大分校内部机构由地、市州政府或行署审定。一般应设立办公室、教务科和教研室。规模较大的分校还应设立录制科。 人员编制按照省教育厅等七部门甘教成字(1984)228号转发国家六部委《关于解决广播电视大学办学和课程播出几个问题的意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