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试行条例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2.08 施行日期: 1985.12.08 题 注 : (1985年12月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1985]22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发[1980]246号、《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甘政发[1981]13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维护、改建、扩建、恢复工作中形成的科学技术档案的总称。它是国家科学技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城建档案是城市自然面貌和基本建设的真实历史记录,是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的重要科学依据。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是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城市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纳入工作计划,列入有关部门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岗位责任制,根据科技档案多套分存的管理原则,除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无偿地汇交档案、资料外,还要管好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城建档案。 第四条各市、县要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城建档案相一致的城建档案馆、室,实行科学管理,逐步形成以城建档案馆、室为中心的城建档案工作系统,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体制、领导关系和任务 第五条全省各城建档案馆、室,是各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归口所属市、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管理,档案业务受各市、县档案局(处)指导、监督和检查。 地级市馆、室按县级建制,县级市馆、室按科级建制。 第六条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接收和收集、整理、统计、保管需要永久或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积极开展利用工作,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服务。 第七条城建档案馆、室有权对本市、县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或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以保证城建档案的齐全完整。 第三章 城建档案、资料归档范围 第八条凡是在城市基本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等以及有关的基础资料都应归档保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城市基础资料。包括城市经济、人口、历史沿革、资源、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测绘、土壤、水文、气象、植被等方面的调查、统计、勘测基础资料。 (二)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城市现状、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建筑规划等档案。 (三)房地产档案。包括土地划拨、征用、房屋拆迁、改建及房产管理等档案。 (四)公用设施档案。包括城市道路、供水、排水、防洪、供热、供电、电气、电力、污水综合处理、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方面的档案。 (五)人防工程档案。包括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人防干道、联接道、结构建筑工程、消防以及重要的人防工程等档案。 (六)园林建设档案。包括公园、风景区、古建筑、名胜古迹、街道绿化等档案。 (七)工业建筑档案。包括工厂、矿山、电站等方面的档案。 (八)民用建筑档案。包括文教、行政机关办公楼、学校、礼堂、展览馆、宾馆、招待所、旅社、饭店、商店、体育馆、医院、影剧院、住宅楼等方面的档案。 (九)邮电工程档案,包括通信线路现状(地上、地下电缆),邮电局、所分布图、重要通信建筑物、构筑物等档案。 (十)交通运输档案。包括车站、公路、铁路、桥涵、隧道、航运河道、码头、机场等方面的档案。 (十一)军用工程档案。包括营建、通讯、地下管线等与本市联接部分的基建档案。 (十二)环境保护档案。包括市区污染源普查、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环境保护设施等方面的档案。 (十三)城市建设科学研究档案。 (十四)水文、气象、地震的年报或月报等成果材料。 (十五)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资料。 (十六)重要的抗震加固工程档案。 第四章 城建档案归档汇交的要求 第九条凡是归档汇交的档案,都应由移交单位组成保管单位(卷、册、袋、盒),划定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注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达到图形清晰,字迹工整、完整、准确、系统地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对于不按规定汇交档案的单位,城建档案馆、室有权采取必要的经济手段予以制裁。 第十条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的地上、地下工程,必须按照原国家建委1982年12月颁发的《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签发施工执照时,要与城建档案馆、室会签后方可发放。并在施工执照上写明编制、报送竣工图的要求。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执照时,应从工程概算资金中向城建档案馆、室预交1%的竣工图编制保证金(最多不超过五万元),否则,不予领取施工执照。按规定报送竣工图后,保证金如数退还。工程交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要通知有关档案部门参加竣工档案验收。对于科技文件材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系统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已建成的工程项目,没有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准确的,要组织力量补测、补绘。 第十一条由于改建、扩建等原因,使地上、地下工程发生了变化,各有关单位应对档案作相应的补充、更改,并向城建档案馆、室补报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因高度保密而暂时不能移交的档案,应经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向城建档案馆、室备案,并报送该项工程的确切位置图。 第十三条凡是归档汇交的档案,应由移交单位填写案卷目录一式三份,清点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 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收集的档案,应科学分类、编目、系统排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做好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保管要有专用库房和设备,并有防盗、防火、防光、防虫、防潮、防尘等安全设施。档案馆、室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和变质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要逐步使用新设备,采取新技术,实现档案管理技术现代化。 第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从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审定、调整密级,处理好保密与利用的关系,扩大城建档案的利用范围。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要积极开展利用工作,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为利用者提供方便条件。 借阅和复制档案时,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和登记、统计制度,并对利用效果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总结。 第十八条各城建档案馆、室根据工作需要增添必要的设备和用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各市、县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如有与国家新规定不相符的地方,以国家新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