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拟订法规、规章程序的规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4.03 施行日期: 1986.04.03 题 注 : (1986年4月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办发[1986]51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使我省制订地方法规、规章的起草、送审、颁发工作程序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拟订法规、规章的范围: (一)以省政府名义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地方法规。主要包括: (1)为贯彻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需要制订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2)对全省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以及各族人民生产、生活、公共秩序与安全等方面关系重大的法规; (3)需要司法机关贯彻执行的地方法规; (4)其它需要报省人大常委会审定的法规。 (二)经省政府审议批准发布的规章,包括命令、通告、布告、规定、办法等。主要有: (1)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需要制订的规章; (2)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法规、规章中明文规定由省政府负责制订的实施办法、条例和细则; (3)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由省政府颁发的规章; (4)法律规定省政府职权范围内可以制订的规章。 第三条省政府各部门在拟订法规、规章之前,应当订出分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应于上年底前送省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综合汇编成全省的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批准执行。长远规划由办公厅负责督促和组织各部门编制。规划需要调整时,有关部门应事先将书面意见送办公厅统一安排调整。 第四条凡送省政府审定的法规、规章草案,必须附《说明》及主要资料。《说明》应当包含拟定的依据、目的、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对主要条款的解释,起草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协调情况等等。 第五条法规、规章草案的草拟,主办部门事前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文字要简明扼要,并要征求本系统和有关部门、地区的意见。如有问题,主办部门要积极负责协调解决。 第六条法规、规章草案送审时,必须由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以正式文件报送。几个部门联合起草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都要会签。 第七条省政府办公厅对送审的法规、规章要认真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及有关法规规定; (二)是否有制订颁发的必要; (三)是否合乎立法技术要求,文字结构是否严谨规范; (四)应该由哪一个部门颁发; (五)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是否经过协调,必要时应将各方面的意见向省长、或主管副省长汇报决定。 第八条法规、规章草案经审核定稿后,必须及时提请省长、或主管副省长审核,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审议颁发或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定。 省政府颁发的规章,除以正式文件下达外,必要时可在《甘肃日报》刊登。 第九条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需要重新草拟或修改的法规,由省政府办公厅及时研究修订或通知原起草单位重新草拟或修改。 第十条省政府各部门对省政府及本部门颁布的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了解,对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必须修改、补充、重新制订或废止的,应提出书面材料,按照本规定的送审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自治州、自治县政府拟订本辖区内地方性的自治法规、规章,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办理。对省政府颁发的规章认为有不适合本自治区域实际情况的,应报告省政府批准变通执行或另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兰州市人民政府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拟订颁发的规章、行政措施等,应报省政府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