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金鼎奖奖励办法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7.03施行日期: 1996.07.03题注: (1996年7月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1996 ...
广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金鼎奖奖励办法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7.03 施行日期: 1996.07.03 题 注 : (1996年7月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1996〕6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1年3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生产力发展,奖励立足于经济建设,创造显著的直接经济效益的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对研究、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在技术上发挥关键作用的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的技术成果自鉴定之日起,至申报本奖之日止的4年内,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的关键技术的首度完成者,可申报广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金鼎奖(以下简称金鼎奖): (一)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并在申报本奖前一年度实现利润250万元以上项目的;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实现利润指标可适当降低。 (二)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市科学进步一等奖,并在申报本奖前一年度实现利润300万元以上项目的。 (三)获省(部)级科学技进步三等奖,市科技进步二等奖,或虽未获得上述奖项,但经市科委认定的同行专家确认达到相应的先进技术水平,在申报本奖前一年度实现利润350万元以上项目的。 (四)达到上述(一)、(二)、(三)款规定的技术水平,中央部属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上缴税金达250万元以上项目的;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项目的。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所指“实现利润”、“上缴税金”指标由市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经济效益统计时间自申报前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金鼎奖每年申报一次,根据申报人数和奖金数额情况,评选出获奖者。 同一项目只能授奖一次。 第七条金鼎奖的评审工作由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评审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科技进步基金会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科协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同行专家组成。 评审过程由广州市公证处公证。 第八条金鼎奖的评选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评奖。 (二)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复核。 (三)评审小组经审阅申报材料、听取复核情况的报告、评议酝酿和无记名投票等环节,产生金鼎奖获奖者推荐名单及奖励额度。 (四)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开会审定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申报金鼎奖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一)《广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金鼎奖申报表》。 (二)项目鉴定书复印件。 (三)项目获市级以上奖励的证书复印件。 (四)个人业绩简介。 第十条金鼎奖获奖者可获得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奖励,最高可获得在市区内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一套,住房内装配空调机一台、电话一部,以及厨房主要设备等,并发给房屋产权证书(获奖者在本单位按规定享受的分房、住房、买房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金鼎奖奖励所需资金,由市科技进步基金会提供。 获奖者所获奖励全部归获奖的个人。 第十二条金鼎奖获奖者所在单位和相关项目的受益单位应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奖励相关项目的参加者。 第十三条金鼎奖获奖者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优先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优先推荐为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优秀中青年专家。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