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4.09施行日期: 2015.04.09题注: (2014年12月29日大连市第十 ...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4.09 施行日期: 2015.04.09 题 注 : (2014年12月29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5年4月9日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大连市种子管理条例》 删除第十九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涉及的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