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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的

黑龙江 发布于 2023-8-16 09:39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的决定制定机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20.06.16施行日期: 2020.06.16题注: (2013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的决定

制定机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20.06.16

施行日期: 2020.06.16

题     注 : (2013年11月3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2020年6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

委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的决定

 

(2013年11月3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2020年6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将省规定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的市区内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除外)的收费审批权,委托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代为行使。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委托审批事项的管理,完善内部审批程序,逐级落实审批责任,并将审批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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