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8.12施行日期: 2002.0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8.12 施行日期: 2002.08.12 题 注 : (2002年3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8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全文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如下政府规章: 一、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6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 二、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10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 三、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1996年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年第9次常务会议修正)。 本决定发布之前,根据这些规章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