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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宁夏 发布于 2023-8-16 09:54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6.04施行日期: 1991.06.04题注: (1991年6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6.04

施行日期: 1991.06.04

题     注 : (1991年6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1]65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0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宣布失效)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文书立卷归档的范围是,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图表、来往信件、电报、电传、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备忘录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三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和下级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机关应加强对文书立卷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档案管理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解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四条各机关的文书承办人员,必须将办理完毕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书整理好,送交文书主管机构或主管人员,由其在下年度六月底前清理立卷,移交本机关的档案管理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

凡属于归档文书,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五条各机关的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应了解本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务,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机关文书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确定本机关文书立卷归档的范围,并拟制出立卷类目表。

第六条各机关文书立卷归档的重点是本机关制成的,以及其他机关发来与本机关主管业务有联系的文书。

凡属于归档的文书,均应齐全、完整。

第七条归档文书,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文书立卷程序,进行分类、组卷、编目和排列,并填写案卷备考表。

第八条卷内文书底稿及领导签批意见,应字迹工整、清晰,适于长久保存。

第九条卷内文书应折叠整齐,案卷格式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文书档案案卷格式》的规定。

第十条各机关应建立全宗卷,积累、存贮本机关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

全宗卷应制作两套,一套随档案移交档案馆,一套由本机关永久留存。

第十一条各机关应建立健全文书档案案卷质量检查制度,定期对本机关及下属单位进行检查,提高文书立卷归档质量。

第十二条各级档案馆在接收进馆档案之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各机关准备移交的档案进行检查,质量合格后方可入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在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责令限期归档;拒绝归档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可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因机关领导不重视或拒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建议,造成本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混乱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主管部门对直接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政党、社会团体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和事业单位的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按照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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