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地方法规 地方政府 广东 查看内容

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

广东 发布于 2023-8-16 10:00

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7.10施行日期: 1996.07.10题注: (1996年7月1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9 ...

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7.10

施行日期: 1996.07.10

题     注 : (1996年7月1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96〕100号发布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搞好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基础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成片开发住宅小区的教育设施配套建设。

第三条广州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教育、城建、规划、财政、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应与商品房同步建设;购房者入住小区时,教育设施应保证同时启用。

第五条市教委、市规划局应会同市计委对全市教育设施建设制定整体规划。市规划局在批出成片开发住宅小区规划方案时,应分列教育设施配套的具体项目、用地面积;并在批出开发建设单位的单体报建方案前,先征求市或开发地段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方案的意见;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查验开发建设单位与市教委或开发地段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专用合同》,未签合同,一律不予办理。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总体规划方案及《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审批后,与市教委或开发地段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专用合同》。合同应包括: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的名称、地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辅助设施(操场、绿化、围墙等)、适用的建设和质量标准、开工建设时间、验收移交时间、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市国土房管局在计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时,按规定算出的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须经市计委加具书面核准意见。在市教委或开发地段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专用合同》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从开发单位应交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中,扣减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并注明资金是市政府对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一次性投资。

第八条市计委应以1995年底建筑工程造价每平方米1200元为基数,参照市基本建设定额站最新制定的建筑工程造价调整系数,制定每年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建筑工程单价。

第九条市计委应制定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项目计划,并在计划备注栏注明已投入建设资金。计划分别送市建委、市教委和有关区教育、计划、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会同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对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部分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成片开发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三通一平”的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用地,并负责教育设施配套工程的土建、水电安装、教学辅助设施、永久供水供电等施工建设。教育设施竣工后其校舍产权及使用权应无偿交给市或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应将配套项目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有关资料及申报、批复、验收等有关文件交给市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教育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市规划局批出的含有教育设施配套成片开发住宅小区的《总体规划方案》以及市教委或开发地段区教育行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专用合同》,应报市计委、市建委备案。

第十三条对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影响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和使用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不按《总体规划方案》、《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专用合同》和《年度商品房投资计划》要求进行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城建、国土房管部门暂停该开发建设单位商品房出售手续及其他建设项目报建方案。

第十五条县级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 521·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