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交企业治理污染资金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7.21 施行日期: 1985.07.21 题 注 : (1985年7月2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1985]131号发布) 全文 按照国家经委第七个部委(84)城环字331号文件《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近几年来我省工交系统防治污染的具体情况,现将甘肃省工交企业防治污染资金作如下规定: 一、一切有污染的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并把污染治理所需资金纳入项目投资计划,在资金上不得留有缺口。在审查项目时,各主管部门要吸收环保部门参加。没有环保部门的意见,项目计划不能下达,银行信贷部门不能列支。 二、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凡是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企业,每年应从企业自留的折旧费中拿出百分之七,用于治理污染。污染严重,治理任务重的企业,比例还应适当提高。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安排防治污染治理项目时,必须首先安排企业自筹资金,如企业自筹资金的比例达不到规定,其它环保补助资金不予安排。 三、省经委安排省财政按比例集中的更新改造费,每年应拿出百分之七,省财政技术改造专项拨款,每年拿出百分之十用于治理污染,由省经委及各工交部门会同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安排污染治理项目。 四、为了提高环保项目投资效益,每年从全省技术改造贷款计划中划拨一定数额,由省经委会同工商银行省分行协商安排经济效益较好的污染治理项目。 五、省级工交各厅、局,各地区掌握的环保补助资金是企业防治污染的主要资金之一,严格防止坐支、挪用。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要搞好监督、专款专用。 六、工矿企业为防治污染,开展综合利用的项目资金,可在省上批准的项目范围内,向当地建行、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开展综合利用项目所产产品实现的利润,在投产后三年内不上交,留给企业偿还贷款或继续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 七、乡镇企业环保资金,由甘肃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参照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精神,另行制定。 集体企业治理污染的资金,应在企业公积金或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 八、一切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要按照技术改造项目的“四定”、“四包”管理办法,实行项目责任制,提高投资效益。 九、中央在甘工业企业,财商企业及其它行业的企业,防治污染资金按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省经委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