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的补充通知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9.03 施行日期: 1985.09.03 题 注 : (1985年9月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办发[1985]180号发布) 全文 1980年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的通知(甘政发[1980]285号)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在收容、遣送无理取闹的上访人员和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上,做了大量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原规定的收容遣送审批手续,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主管领导同意,现修订和补充如下: 一、在省级各部门直属单位接待的来访人员中,凡属接待完毕,处理合理,本人继续无理纠缠取闹,坚持不走,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接待单位写出材料,报经主管厅、局领导审核批准后,直接送兰州市收容遣送站收容送回。省级各部门直接接待的来访人员中,凡属上述情况者,可直接同兰州市收容遣送站联系处理;兰州市所属各部门的上访人员中需要收容遣送的,统一由兰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市、州、县(市、区)需要收容遣送的上访人员,由各地、市、州自行决定。中共驻甘各单位需要收容遣送的上访人员,由所在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凡上述需要收容遣送的人员,不服从收送者,当地公安部门应协助收送。 二、对那些上访的问题已合理处理,而无理纠缠取闹,屡遣屡返的“上访油子”,凭县团级单位的结论材料,经地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收容站可延长对他们的收容时间,组织他们进行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这种边劳动边教育,不同于劳动教养和治安拘留,仍属于一项教育措施,时间可不固定,一般不要超过三个月。有明显转变的,可提前将他们送回。 三、对有实际问题和正当理由而上访的人员,应认真接待,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并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能草率从事,采取简单粗暴措施。 其他各项,仍按甘政发[1980]285号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