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区中小学校舍配套建设的规定(1998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1.04施行日期: 1995.03.01题注: (1995年2月2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哈尔滨市城区中小学校舍配套建设的规定(1998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1.04 施行日期: 1995.03.01 题 注 : (1995年2月2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根据1998年1月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3年6月2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7月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城区中小学校舍配套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从事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和分散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均应当按本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舍(含幼儿园园舍,下同)。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建设委员会和规划土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建筑工程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市区中小学建设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舍、校园用地,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除居民个人建造住宅外,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舍,或按规定标准向市教育委员会缴纳教育设施配套费。 教育设施配套费,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减免。 第六条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舍,应当与小区住宅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条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小区开发规划方案前,应当听取市教育委员会的意见,保证中小学校舍、校园用地的落实。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小区开发规划方案,配套建设中小学校舍。 第八条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含的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新区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舍面积、校园用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旧城区改造涉及学校时,也应当增加校园用地。 第九条承担分散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缴纳教育设施配套费。 市教育委员会收取的教育设施配套费,纳入预算外资会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列入教育基本建设年度计划,专项用于配套建设中小学校舍。 第十条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舍和用教育设施配套费建设的中小学校舍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市人民政府,由市教育委员会使用、管理,不准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教育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返还,无法返还的,限期重新落实规划用地。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舍的,责令限期配建,并处以二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不缴纳教育设施配套费的,责令补交,并按日征收应交费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限期补建,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市建筑质量监督部门不予验收。 第十二条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