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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本)

2023-8-4 07:16| 发布者: aspxbs| 查看: 204| 评论: 0

摘要: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2.01施行日期: 1998.12.10题注: (1998年12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 ...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2.01

施行日期: 1998.12.10

题     注 : (1998年12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8]101号文件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5年9月1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保证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落实及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在连并委托市人事部门代管工资基金的中央、省属和外省、市单位)。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人事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财政、审计和银行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工资基金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和调整计划,由市人事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负责编制下达,并抄送市财政局。

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应根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及时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到所属基层单位,并抄送市人事部门备案。

委托市人事部门代管工资基金的中央、省属和外省、市在连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编制下达,抄送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各地区、市直各部门编制的工资总额计划不得突破市下达给本地区、本部门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于增减职工和调整工资等原因,需调整工资总额计划时,须经市人事部门批准。

第七条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并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后,列入由市人事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到开户银行定期提取工资基金,支付职工工资。

新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须持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八条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前,各机关、事业单位前半年的临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可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核定。

第九条各机关、事业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开户银行应根据《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确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支付工资基金。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职工人数增长,确需增人的要在编制限额内,凭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制发的增人计划卡和《人员计划管理手册》办理调动、分配、招录手续后,办理核增工资基金手续。

第十一条各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临时工时,凭市及县(市)区人事部门开具的计划指标单及有关手续办理临时工工资总额计划。临时工工资总额计划单列。

第十二条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须由财政和人事部门分别核定其效益指标和工资总额基数与浮动比例,确定其工资总额计划,并根据年终考核效益指标增减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各机关、事业单位,要自觉执行国家、省有关工资基金管理的规定和本办法,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套取现金,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等,并将工资基金使用情况,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一次。

第十四条市人事部门应每年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察,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0]155号文件发布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