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和《

2023-8-4 07:08| 发布者: libobo| 查看: 410| 评论: 0

摘要: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 ...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5.18

施行日期: 1987.05.18

题     注 : (1987年5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1987〕30号发布)

全文

国务院国发〔1987〕21号《关于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和国发〔1987〕22号《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已印发各地,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省政府闽政〔1986〕70号文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有关债券管理规定与国务院国发〔1987〕21号文件不符之处,请按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二、对少数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或正在批准试验股份制的,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检查清理,哪一级批准的由哪一级政府负责检查清理。试验的范围和条件要严格按照省体改委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股份制的试验方案》掌握,对选择于横向联合中由合作各方互相投资、合股、参股组建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可以试行采用股票形式,但不得再向社会发行股票。其余试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目前不要向社会发行股票,已经批准又确需发行的,各地人民银行要严格掌握审批。

三、对经过批准试行股份制的少数集体所有制企业,需要向社会发行股票,应当在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下,报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审批权限仍按省政府闽政〔1986〕7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企业在内部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的集资活动,应经过主管部门同意,报当地人民银行批准。

五、企业发行债券,不得突破批准的计划额度,其筹集的资金禁止用于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

六、对股票、债券的印制、发行、转让,要加强管理。发现伪造票券、投机倒把、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查处,依法惩办。

厦门经济特区如何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21号、22号文件,由厦门市政府具体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