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免收军车通行费和加强军车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6.19施行日期: 1996.07.01题注: (1996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广 ...
广东省关于免收军车通行费和加强军车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6.19 施行日期: 1996.07.01 题 注 : (1996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文件粤府〔1996〕51号发布 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军车管理,共同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军车正常通行,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军区司令部负责组织实施。 省政府和驻粤部队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本规定的实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驶或停放的军车,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军车系指悬挂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号牌的车辆。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论以何种形式投资修建的各种类型桥梁、隧道、公路,军车均免费通行。 第五条为便于收费的管理和保证军车顺利通行,有条件的收费站,应设立明显标志的军车专用通道,军车必须从军车专用通道依次通行,凡驶入收费通道的,要按规定交纳通行费,未设军车专用通道的除外。 第六条对军车的检查,一律由军队或武警部队军车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检查和随意扣留正常行驶、停放的军车。 政府有关部门发现涉嫌假冒军车或涉及案件需要检查、扣留军车时,应通知当地警备区、武警支队或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部队警备指挥部共同查处。 第七条军车违反交通、市政管理法规时,公安交警有权检查纠正,视情节轻重,给予登记号牌或依法扣留证件,并及时通报和移交当地警备区、武警支队或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部队警备指挥部,由军队或武警部队军车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查处结果必须通报公安交警部门。 第八条各级城市警备部门应加强对军车的检查纠察,从严查处违章违纪人员,严厉打击假冒军人、军车,积极配合交通部门搞好军车专用通道的管理。 驻粤部队必须加强对官兵和职工管理教育,遵章守纪、文明开车,自觉服从军警检查人员的检查纠察。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本省过去制定的有关收取军车通行费和军车管理的规定、办法等,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