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等四部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04.04施行日 ...
哈尔滨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等四部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04.04 施行日期: 2014.04.04 题 注 : (2014年4月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等四部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第九条。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产权单位或者使用人改变、移动、拆除楼体灯饰设施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标准。”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标准设计安装灯饰设施的,责令限期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安装灯饰设施,可并处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产权单位或者使用人改变、移动、拆除楼体灯饰设施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责任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删去《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三、将《哈尔滨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20日前,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调整。” 四、删去《哈尔滨市松花江湿地旅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此外,对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松花江湿地旅游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