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9.17施行日期: 1993.09.17题注: (1993年9月17日黑龙江省第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9.17 施行日期: 1993.09.17 题 注 : (1993年9月17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1993年9月17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结合我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实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水平。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热爱并致力于人大工作,其它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或常务副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临时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它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 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的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分组和联组会议上,应做好发言的准备,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和检查活动。在活动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代表和群众,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随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应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