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 宁夏 查看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

宁夏 发布于 2023-8-16 13:03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12.31施行日期: 1991.02.01题注: (1990年12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12.31

施行日期: 1991.02.01

题     注 : (1990年12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0]127号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1995年7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的《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文

第一条为了发展我区教育事业,扩大教育经费的来源,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外,都应缴纳教育费附加。

对吴忠卷烟厂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

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退税的,同时退还已经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退还已经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 ,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国营、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只对本自治区内的纳税人代扣教育费附加。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在结算其税收时,对代扣的教育费附加应同时进行退补。对外省区的纳税人不扣缴教育费附加,由纳税人回原地申报缴纳。

第五条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产)品,应按其实际缴纳的临时经营营业税额或产品税额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征收缴库的具体手续按照《国库条例》和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各地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当地安排使用。银川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青铜峡市、灵武县征收教育费附加总额的15%,由自治区财政厅集中,用于贫困山区教育资金的调剂、平衡。

第八条各行署、市、县财政部门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要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教育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第九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自办小学的,减征教育费附加50%,自办中学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办学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有关预算管理、税收业务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六月十六日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阅读 281·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