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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鼓励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规定

2023-8-4 07:15| 发布者: aylue| 查看: 566| 评论: 0

摘要: 福建省鼓励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规定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1.26施行日期: 1987.12.01题注: (1987年1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19 ...

福建省鼓励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规定

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1.26

施行日期: 1987.12.01

题     注 : (1987年1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1987〕80号发布 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进一步促进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听取广东省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来一补”业务发展汇报的会议纪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国营企业、集体(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均可承接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

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的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和县(区)以上的对外来料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可直接对外签约,其他企业需由上述单位参与对外签约。

加工企业除接受客商来料、来件加工装配外,也可将料、件和成品分别计价,分别订立合同,对开信用证,料、件的价款在成品出口的贷款中扣除,其差额即作为工缴费收入。

加工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在接受我国有关法律监督和行政管理的前提下,可聘请外商参加管理其来料加工产品的生产。

第二条除经贸部和省规定限制或不准承接加工装配的品种外(品种附后),凡经各地(市)、县(区)经贸委或省直各主管厅、局批准的合同(抄报省经贸委备案),其产品出口不实行许可证管理,由海关按合同规定登记放行。

凡承接加工装配属于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暂由各地(市)经贸委、省直各主管厅、局报省经贸委转经贸部审批,海关凭经贸部批件及合同登记放行。

外贸专业公司开展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其合同由公司所在的地、市、县(区)外经贸委审批,抄报省经贸委和省外贸总公司备案。

第三条加工企业的工缴费收入应以外汇结算。工缴费收入的外汇额度上缴省10%,地、市、县(区)或主管单位留成10%,加工企业留成80%。加工企业留成的外汇可用于本企业设备技术的更新改造和支付出国考察费用,也可以参加调剂。企业留成的外汇,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擅自平调。

外贸系统企业直接承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同加工企业的关系可采取多样形式,外汇或人民市利润由双方协商分配。

第四条加工企业的工缴费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和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生产发展基金,改变用途的取消减免税优惠,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第五条集资新建来料加工装配必需的厂房和生活配套设施,其建筑税先按10%税率计征,其余10%的税额可缓期在三年内缴纳。其所需建设用地,各级政府应予优先安排。

第六条加工企业因加工装配生产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工具、原辅材料,自用燃料以及厂房装修物料等物资,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验放。上述进口物资不得倒卖、转让。

外商及其派驻加工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带进自用规定数量以内的国家限制进口的生活用品,用后复出的,可由企业出具保函,海关登记放行,免收押金。

第七条铁路、公路、水运、空运、港口等部门,对来料加工装配货物运输应予优先安排。

加工企业根据生产发展和货物运输需要,进口生产用车辆、特种车(不包括小轿车、面包车),可由所在地(市)经贸委、省直主管单位审核转报省经贸委审批,对外开展来料加工年工缴费收入(各项租费除外)在一百二十万港元以上(包括一百二十万港元)的技术先进型企业,省经贸委可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审查批准进口上述车辆,海关凭省经贸委批件登记免税放行。对不符合免税条件进口的车辆,照章征税。所进车辆不得倒卖、转让。

第八条来料加工装配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急需,客商临时提供少量原辅材料和工具,可向加工企业向海关申报,海关审核后放行。

第九条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比较集中的地方,海关可设保税仓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后的一个月内,加工企业应及时到海关办理核销工作。海关到加工企业处理来料加工事务,加工企业应予密切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为促进内地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发展,沿海地区的加工企业可与内地的生产企业联合开展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报海关登记备案,对外承接业务单位应对海关负责。

第十一条切实保护和支持加工企业的正当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利用开展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对违者要分别情况由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处理。

第十二条省直各主管单位、各地(市)经贸委应认真监管、检查企业来料加工装配合同的执行情况,并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情况汇总报省经贸委。

本规定自十二月一日起施行,由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经贸部规定不准承接加工装配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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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规定不准承接加工装配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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