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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 发布于 2023-8-16 13:57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11.27施行日期: 1990.11.27题注: (1990年11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11.27

施行日期: 1990.11.27

题     注 : (1990年11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0]110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试验的地区及部门,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贯彻因地制宜、积极慎重、稳步前进的原则,根据生产实际需要、云雾条件和技术力量开展作业及研究。

第四条

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及科技人员参加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科学技术研究。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气象、军队、民航、邮电等部门协作完成。气象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气象局),具体负责全区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试验等综合性组织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制度,并负责检查、督促和落实。

(二)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计划安排、进展情况和需要提请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的有关事宜,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

(三)编制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审批各地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计划和经费,负责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五)审定炮点的布局和调整方案以及炮弹配发计划。

(六)组织安全检查,维护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信纪律。

(七)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科研成果的推广和经验交流,并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八)负责落实上级交给的特殊应急救灾任务。

第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区的工作机构,应在当地行署、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接受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办公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承担本地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作业实施等任务。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八条

各地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须经可行性论证后,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设置炮点的县,实行谁布点谁负责买炮经费的原则,由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办公室统一购置。

第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的飞机、增雨经费、防雹计划内的部分炮弹及雷达和高炮维修费,由自治区财政拨款,其余费用由县财政拨款。

人工影响天气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炮点应选择在冰雹出现(形成)频数较多的地方和重点经济作物区,并避开人口密集区和高大建筑物。经审查批准设置的炮点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二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防雹人员要通过政治审查,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各种火器和仪器。

第十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武器要建立履历书,详细如实地记载武器的状况。

第十四条

严禁自行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土炮、土火箭防雹或增雨。

第四章 作业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台(站)必须积极、准确、及时地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提供气象预报。

防雹人员要加强对空*(编者注:*代表的字左边为“目”,右边为“僚”的右边)望,掌握冰雹云的动向,按照有关空域规定履行申报手续,抓住时机实施作业,防止或减少盲目作业。

第十六条

防雹射击前,应对高炮、弹药、通讯设备进行认真检查,作业过程中注意高炮的性能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射击。作业中未炸弹头,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处理。

使用三七高炮防雹、增雨作业,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射角不得超出45—80度范围。

第十七条

每次作业结束后,应将作业效果和灾情,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有专人主管安全工作。对作业区附近的群众,应在当地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炮位附近应划定禁区,并派民兵负责执勤。

第二十条

每年防雹、增雨作业季节结束后,应对防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对高炮进行全面的保养和维修。

第二十一条

运输炮弹必须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的《爆炸物品运输证》,配有专人押运及专车、限速运行,不得在村镇和居民区附近停留。遇雷雨天气,应注意防雷击,不得将车停在高大建筑物或大树下。装卸时,不得拖、拉、扔、投,防止碰撞,严禁同车装运其它易爆易燃物品。

第二十二条

炮弹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仓库的设置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审验批准方准启用。仓库必须安排专人管理,严禁将炮弹分发给个人保存。

第二十三条

炮弹库房应设在远离居民区且交通便利的地方,库房要牢固、清洁干燥,不得存放其它易爆易燃物品,严禁在库房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发现炮弹丢失,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人工增雨登机的观测和作业人员,必须遵守飞行作业规章制度,严禁非观测、作业人员登机。

第二十五条

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要定期对本地区防雹、增雨作业点、弹药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凡不按操作规程和命令作业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责任人员批评教育;造成重大事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土炮、土火箭及炮弹的,公安机关除没收上述物品外,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凡在运输、储存炮弹中发生事故的,由其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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