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11.02施行日期: 1999.01.01题注: (1998年11月2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 ...
包头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11.02 施行日期: 1999.01.01 题 注 : (1998年11月2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增强全社会的拥军优属意识和国防观念,保障对优抚对象的优待,促进部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优待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待对象 (一)家居农村、牧区及国营农、林、牧、渔场的义务兵家属。 (二)城乡单身入伍的义务兵。 (三)已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但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待标准 (一)家居农村、牧区及农、林、牧、渔场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年每户不低于本旗县区农牧民及本农、林、牧,渔场职工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水平。 (二)对生活特别困难和超期服役者(凭部队团以上机关通知),优待金标准可适当提高;一户有两名服役者,按两人优待。 (三)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三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可按义务兵家属年优待金的30%──40%的标准,给予优待。 (四)义务兵退伍后,当年的优待金标准不变。 第四条义务兵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当年的优待金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以资奖励:获得一等功以上荣誉称号者,奖励其家属700元;荣立一等功者,奖励其家属500元;荣立二等功者,奖励其家属400元;荣立三等功者,奖励其家属300元;优秀士兵,奖励其家属200元。 第五条在部队因犯罪被判刑者(过失犯罪除外),从接到部队通知之日起,取消对其家属或本人的优待。 第六条优待金筹集对象及办法 (一)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牧民、城镇居民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个体工商户,均应承担优待金统筹任务。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及义务兵家属可免缴优待金。 (二)优待金以市和旗县区为单位,实行全民统筹,平衡负担。每年年初,各旗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上年农牧民人均收入情况,制定优待金统筹标准和计划,报本旗县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1、城镇户口居民的优待金,有居委会的,由街道居委会代收;无居委会的,由住地民政办公室收取; 2、居住在农村牧区的农牧业人口的优待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统筹费中优抚的规定,由乡财政所负责代收。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的优待金,由场统一筹集。 旗县区各代收单位收集的优待金,每年一次性扣除,年底前转入所在地民政部门的优待金专用帐户上,不准无故拖欠。 第七条优待金发放和管理 (一)对统筹上来的优待金,由旗县区民政部门统一管理,接受同级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优待金余额部分,可存入拥军优属保障基金专户。 (二)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每年春节前要召开优待金兑现大会,用张榜等形式 公布当年的优待结果,并将优待情况及时通知义务兵所在的政治机关和本人。 (三)对单身入伍的义务兵的优待金,由旗县区民政部门存入拥军优属保障基金,待本人退伍后一次付给。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优待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落实兑现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优待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权谋私、贪污挪用;否则,应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条各旗县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