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8.20施行日期: 1997.08.20题注: (19 ...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8.20 施行日期: 1997.08.20 题 注 : (1997年8月20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 全文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