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颁发杰出贡献奖办法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6.06施行日期: 1996.06.06题注: (1996年6月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1996〕69号发布  ...
广州市颁发杰出贡献奖办法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6.06 施行日期: 1996.06.06 题 注 : (1996年6月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1996〕69号发布 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表彰和鼓励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各项公益事业和促进本市与外国城市、地区发展友好关系作出重大贡献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可由市政府向其颁发杰出贡献奖: (一)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或投资科技项目,经有关专业部门审定,工艺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对本市科技发展有较大促进者。 (二)在本市辖区内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5亿元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者。 (三)热心资助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社会公益福利慈善事业,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者。 (四)为促进本市对外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或在其他方面发挥了特殊作用且效果显著的。 第三条申报杰出贡献奖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推荐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组织材料,填写《广州市杰出贡献奖推荐表》,经市属部、委、办、局或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属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侨务办公室申报;属外国人士的,向市外事办公室申报;属外籍华人的,可向市侨务办公室申报,也可向外事办公室申报。市侨务办公室和市外事办公室收到推荐材料后,分别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对所推荐人员进行初审,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颁发杰出贡献奖,实行一奖一人。由市政府举行授奖仪式,颁发荣誉证和金质奖章。并通过各种传媒予以宣传。颁发杰出贡献奖活动一般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五条获杰出贡献奖人士,可受聘担任市政府或区、县级市政府顾问。 第六条杰出贡献奖荣誉证、金质奖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七条颁发杰出贡献奖的活动经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市侨务办公室和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