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个指头敲键盘”想到的
用惯了电脑的人都知道,键盘是五个指头各负其责正确操作的。可是,刚学电脑的人不会这样操作。他们一般感觉眼睛要盯着键盘,而且一个指头来回敲好使。有人一直不习惯正确的操作,久而久之反而习惯了一个指头敲。如果你对他讲键盘不是这样操作的,可能遇上反对。因为,他已经习惯了,而且“得心应手”,甚至输入的还“不慢”。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一再强调键盘的正确操作方式,他可能要批评你,谁说键盘非得五个指头敲?我认为一个指头敲有很多好处。 可见,习惯了的东西不管当初是否正确,对习惯了他的人来讲一般认为是好的,而且多数情况下还认为是正确的。 这种情形在我们的司法领域也非常多见。 有的法庭,在被告缺席,且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的情况下,一直判决离婚。既成习惯以后,就不再问什么是正确了。如果有人提出正确的处理,会遭到一致反对。因为“一个指头敲”已经习惯,在他看来还有很多好处。 有的基层法院法官处理民事案件,一般不开庭。而且,在不开庭的情况下,就能查清事实,作出处理。久而久之,已经习惯了不开庭的审理模式。当既成习惯以后,再有人提出正确的做法,会遭到反对。因为“一个指头敲”习惯了,在行为人眼里,还有很多“好处”。 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能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各种规定层出不穷。现在,如果有个法官说高院的规定没有法律约束力,不予以适用——有吗?有这样的法官吗?在体制内还敢不遵守上级法院的规定?——差不多不被视为脑子不正常也得视为法官的另类,因为“一个指头敲键盘”已经习惯了,习惯以后什么是正确不重要了,我们都可以麻木不仁,而且,据说,这些规定也有很多“好处”。 调解的地位一再高涨,据说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还采纳了不少关于调解的举措。究竟是调解有很多优点,还是更适合搞不太懂法律规定的法官办案?谁也说不清楚。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多麻烦,不如调调算伙,所以,这种方式很适合“一个指头敲键盘”的人。当然,这种人也永远不会理解为什么别人要用五个指头敲打键盘。因为,他已经习惯了,而且,在他看来,这样也没什么不好,再说开来,其实有很多优点。 不立案也不给裁定,当然不合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然而,久而久之,这个最初的不正确似乎已经正确起来了,不给裁定正常化了,给裁定反而“不正常”了。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对此“拨乱反正”很有气魄。这种制度选择无比正确,当然能否扭转“一个指头”的习惯还看生效后的司法实践。 至今我们司法领域仍然处处充斥着诸多这种由最初不正确的选择却已成为习惯的遗留事物。习惯的力量是强大的,然而都是养成的。当我们无数次敲打键盘以后,是否能够意识到应当规范操作键盘,能否放弃为一个指头所作的辩解? 当咿哑学语的孩子作出不正确的发音时,我们是服从他的发音像他一样说话,还是让他服从我们的发音让他像我们一样说话?当司法的某种做法已经成为习惯但不正确的时候,我们应该服从习惯让司法继续下去还是应该服从正确让司法规范起来?有时候这牵涉到制度层面如何设计并肯定正确秩序的重大问题。 司法领域有很多事物都年久月深但不合乎正确规范的要求,对此我们不能继续鼓励其“一个指头敲下去”,而应力求其“五个指头”规范起来。规范起来以后,也就成为习惯了,同样年久月深,然后“一个指头敲键盘”成为异类,此时正确的习惯也拥有强大的力量,一切良性循环。所以,最初的选择、强制很重要,要有意识并有决心改变习惯却不规范的事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