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经济建设集资办法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10.15 施行日期: 1984.10.15 题 注 : (1984年10月1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1984]198号发布) 全文 为了加快我省经济建设的步伐,决定发行《甘肃省经济建设集资券》,以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用于发展工业生产,开发经济,振兴甘肃。 一、集资券主要向省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行,同时欢迎省外单位、个人在我省参加集资,共同发展经济建设事业。 国外侨胞愿意参加集资者,给予优惠待遇(办法另订)。 二、集资券发行的具体工作,由甘肃省经济开发公司办理。发券收款及支付结算工作,委托省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及其所属机构代办。 三、集资券面额分十元、一百元、一千元、一万元四种。从购买之日起计息。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集资,发给印有“只能转帐”字样的集资券,还本付息时,采用转帐办法,不办理现金结算。个人的集资券,还本付息时以现金支付。 四、集资券面额在千元以下的,不记名、不挂失。对伪造集资券或故意破坏集资券信誉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惩处。 五、集资还本付息,分三年、五年两种。到期本利一次还清。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资三年者,按年息5.1%计息,五年者按年息6%计息;个人集资三年者,按年息7.5%计息,五年者按年息9%计息。 六、集资单位、个人因特殊原因提前或逾期支取集资者,集资期间或逾期部分的利息,一律按银行同类活期存款的利率计息。也可用集资券作抵押,以与集资相同的利率向省经济开发公司申请贷款。 七、集中的资金由省经济开发公司统一管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利息收入、利润分成在扣除费用(印刷费、宣传费、代办手续费等)后,全部转为偿还集资基金。 八、省经济开发公司成立董事会,领导集资工作,决定公司业务,批准贷款或投资入股项目,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审议损失补偿等事宜。公司按季度、年度编制会计报表反映资金活动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省经济开发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