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2.26 施行日期: 1985.02.26 题 注 : (1985年2月2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1985]22号发布) 全文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1984]1号、国务院[1984]27号文件精神,为改革公路运输管理,疏通城乡流通渠道,适应商品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公路运输实行多家经营,鼓励竞争,允许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一齐干,国营、集体、个人一齐上,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搞活公路运输。 二、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营业性运输,系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运费结算的运输。非营业性运输,系指为本单位内部生产和生活服务,车、货属同一车籍单位,不发生运费结算的运输。 三、凡从事公路客、货营业性运输、搬运装卸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或乡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凡经营运输业的客、货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有关保险。 四、公路货物运输分为重点物资运输(如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和一般物资运输两种。 跨地、州、市的重点物资运输任务以及个别特殊紧急物资的运输,由省政府或省计委下达省交通厅作为指令性计划,统筹安排运力,下达执行。地、州、市辖区内的重点运输任务,由该地、州、市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下达。 一般性物资运输,实行营业性运输单位和个人自行组织货源,自行运输,也可与货主直接签订运输合同,实行包运:货主有权择优托运。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垄断货源,欺行霸市。 五、公路旅客运输,实行国营、集体、个人多家经营。鼓励开辟县乡之间、乡乡之间的串乡班车,为方便农民早进城、晚回乡服务。提倡一票到家。任何单位不得用行政手段搞人为割据,不允许为争夺客源借故扣留对方的车辆、证照。对新开辟的客运线路,在县境内的,由县公路运输部门审批;在地、州、市范围以内的,由地、州、市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批;跨地的,由有关地、州、市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解决;跨省的,由省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批。个人或联户经营客运的线路,按上述分工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个体和联户运输业的经营和发展。 严禁拖拉机从事客运。 六、凡从事公路运输的车辆,都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服从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组织管理。 1.为便于管理,对营业运输的车辆,由省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制发营业标志。 2.营业运输车辆都要执行省交通厅核定的公路营运里程(城市范围内的营运里程,以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里程为准);运价允许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3.凡营业运输车辆,都要使用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与财税部门制定的统一结算凭证,并按规定纳税。 4.凡从事公路运输的机动车辆,都要使用《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行车路单》(具体办法由省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制定)。 5.外省、市车辆在我省从事客、货运输的,凭车辆所在省签发的行车路单,到物资所在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输有关运输手续。 七、公路运输实行联合经营,有利于合理配载,减少空驶,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交通部门与非交通部门之间,国营、集体、个体运输业之间,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实行联合经营。 八、对从事营业运输、装卸、搬运的国营企业、集体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征收运输管理费:汽车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征收;拖拉机按运费收入总额的0.5%征收;民间运输工具、搬运装卸按收入总额的1%征收。此外,个体户要按工商法规规定,交纳工商管理费。 运输管理费可按车次或按月向车籍所在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缴纳(剔除在外省缴纳部分);外省车辆从我省起运货物时,除另有协议者外,均向货物起运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缴纳。 管理费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财政厅另行制定下达。 九、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行驶省内公路的客、货车辆,在遵守政策法令和公路运输规章等方面实行监督与检查。 1.运输管理检查人员,须佩持省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胸章和指挥旗。 2.各级公路运输部门要与工商、财税、公安、物价、银行、监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运输市场管理。 3.对模范执行运输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犯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区别情况,分别给予批评、警告、扣留行车执照、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成立甘肃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各地、州、市设公路运输管理处,县设公路运输管理所,乡设公路运输管理站。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领导,省运输管理局在业务上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此为准。 十二、本办法由甘肃省交通厅负责贯彻实施并制订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