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2.04.16施行日期: 2012.04.16题注: (2012年2月9日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2.04.16 施行日期: 2012.04.16 题 注 : (2012年2月9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 2012年4月16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二、《鞍山市兵役工作条例》; 三、《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四、《鞍山市禁毒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