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8.05施行日期: 1990.08.05题注: (1990年8月5日宁夏回族 ...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8.05 施行日期: 1990.08.05 题 注 : (1990年8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0]85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鼓励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做好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预防和制止民间纠纷激化,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在预防民间纠纷和制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 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确有奖励必要的其他集体和个人,也可以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对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应当给予奖励: (一)发现纠纷当事人有行凶意图,并着手进行行凶准备,经疏导调解,使其交出凶器,放弃行凶准备,排除了隐患的; (二)发现纠纷当事人正在实施行凶、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的行为,能及时疏导调解,果断制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明显减轻危害程度的; (三)发现纠纷当事人正在进行自杀准备或实施自杀行为,能及时制止或采取抢救措施,避免当事人死亡的; (四)发现纠纷当事人进行聚众械斗准备或正在实施聚众械斗行为,经疏导调解,预防或制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或明显减轻危害程度,排除险情的; (五)能及时提供可能引起自杀、凶杀、聚众械斗或其他重伤害等纠纷信息,防止了事件的发生或明显减轻危害程度的; (六)在预防民间纠纷和制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成绩突出,使辖区内五年以上没有发生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不正确而激化为刑事案件,或引起自杀事件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五条对集体和个人的奖励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等级的具体条件和具体方式由自治区司法厅规定。 第六条申报奖励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先由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或有功集体和个人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填写《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申报审批表》,再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审批程序及时逐级上报审批。 一等奖由自治区司法厅审查批准;二等奖由行署、市司法处、局审查批准,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三等奖由县(市、区)司法局审查批准,报行署、市司法处、局备案。 第七条奖励实行随时申报、审批、颁奖的办法。 第八条奖励费用,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列入司法业务经费专项支出。 第九条锦旗、奖状、奖励证书、《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申报审批表》的样式由自治区司法厅统一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