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11.14施行日期: 1990.11.14题注: (1990年11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11.14 施行日期: 1990.11.14 题 注 : (1990年11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0]104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7年10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0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行业管理,促进石油化学工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区生产下列石油化工产品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均按本规定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1)无机酸类;(2)碱类;(3)无机盐类;(4)化学肥料;(5)化学农药;(6)有机化工原料及染料中间体;(7)石油化工及炼油;(8)合成树脂;(9)合成橡胶;(10)染料、涂料及颜料;(11)溶剂及助剂;(12)化学试剂;(13)橡胶制品;(14)合成胶粘剂;(15)精细化工产品(日用化工产品除外);(16)的化学矿;(17)电影胶片及磁性记录材料;(18)焦化产品中的精加工部分;(19)化工专用机械。 第三条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总公司是我区石油化学工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石油化学工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平衡,组织协调,监督服务工作。 第四条石油化学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的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石油化学工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综合计划,研究有关政策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生产中的产、供、销进行必要的平衡和协调。 (三)负责对全区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等项目进行归口平衡审查。 (四)对实行生产许可征的产品,按照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化工部做好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汇总石油化工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并对其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按照有关规定,协同物价部门负责对石油化工产品价格进行管理。 (七)负责石油化工企业的标准计量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统筹协调和组织全行业重大科研项目、重要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攻关和重点推广应用计划的实施。 (九)组织和参与石油化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批量投产的鉴定验收工作。 (十)指导和监督石油化工企业的设备管理、能源管理、物资管理、产品创优和企业升级等项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石油化工行业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贮存和交流。 (十二)指导和监督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业卫生等工作。 (十三)负责石油化工行业的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四)指导石油化工行业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工作。 (十五)行使国家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行业管理职能。 第五条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的石油化工企业保持“三不变”,即企业的性质不变,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变,企业的财政管理渠道不变。 第六条各行署,各市、县(区)石油化工企业及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加强与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总公司的工作联系。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支持石油化学工业总公司按照本规定行使行业管理职责。 第七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