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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通信设备报废、丢失的处理办法

宁夏 发布于 2023-8-16 16:37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通信设备报废、丢失的处理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10.19施行日期: 1990.10.19题注: (1990年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通信设备报废、丢失的处理办法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10.19

施行日期: 1990.10.19

题     注 : (1990年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0]99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2年7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适应无线电容业迅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各类无线电通信设备报废或丢失,须由设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无线电通信设备报废、丢失申报表》,经设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原批准设台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三条报废、丢失各类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处理,按宁无字(1987)10号文件有关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权限办理。即谁批准设置,谁审批办理报废、丢失手续。

第四条经批准报废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必须上缴自治区、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五条报废各类无线电通信设备,自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停止征收频率占用费。

第六条要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防止丢失各类无线电通信设备。如丢失设备,须由丢失单位登报声明,上级主管部门向原批准设台的无线电管理部门书面写出检查捆告,并填写《无线电通信设备报废、丢失申报表》。在三个月内查无音信后,经核准并酌情处理、方可办理免交频率占用费手续。

第七条已批准报废的各类无线电通信设备,根据报废设备情况,由原批准设台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报废单位意见,提出具体处理办法。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擅自转让、销售或拼凑、安装继续使用报废设备。

第八条未按本规定办理报废、丢失手续的各类无线电通信设备,须计收频率占用费。

第九条《无线电通信设备报废、丢失申报表》,由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印制。

第十条经批准报废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报废批准资料与设台审批资料一并存档。每年上报设台资料时,要单独列表上报报废和丢失设备资料,并在无线电台站频率资料数据库中注销。

第十一条经批准报废和丢失的无线电通信设备,设台单位应将《无线电台执照》送交核发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注销。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与自治区过去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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