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5.15施行日期: 1985.05. ...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5.15 施行日期: 1985.05.15 题 注 : (1985年5月1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中央对地方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我省确定,地方各级财政,也实行同样的管理体制。各地市财政收支包干基数,收入上缴和留用比例,以及受补助地市的定额补助数额,经今年一月全省财政工作会议讨论协商,已经确定。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次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总结了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经验,坚持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在财政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两个积极性,促进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状况的好转。各地、市、县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处理好全局和局部的关系,既要适当照顾地、市、县的利益,又要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在实行新体制过程中,各地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为将来过渡到完全以税种划分收入的财政体制积极创造条件。 附: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从一九八0年起,中央对我省、省对地市、地市对县(市、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以来,对增产增收,承担国家财政困难,实现财政状况逐步好转,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上述体制原定执行五年,现已到期。特别是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财政收入上下左右转移很多,现行财政体制已不适应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需要作必要的修改,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的财政体制。我省对地市、地市对县(市、区)也照此体制执行,这个新的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是在总结现行财政体制经验的基础上,存利去弊,扬长避短,继续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做到权责结合,充分发挥各级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新的财政体制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上按照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的税种设置,划分各级财政收入,除去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包括中央在陕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铁道、民航、邮电部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中央军工企业的收入;中央包干企业的收入;中央经营的外贸企业的亏损;粮、棉、油超购加价补贴;烧油特别税;关税和海关代征工商税;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税、所得税和矿区使用费;国库卷收入;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及中央的其他收入。石油部、水利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百分之七十部分)外,划分为省级财政固定收入、地市财政固定收入、省级财政和地市财政共享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一)省级财政固定收入:石油部、水利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百分之三十;全省各银行系统、保险公司系统的营业税;省金融联合投资公司的营业税;省属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中央在陕其他国营工交企业和省属国营工交企业(含劳改工业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的百分之七十;省级经营的粮食、外贸企业的盈利(或亏损);未实行利改税的省属工交企业和其他企业收入;全省粮油、棉花价差补贴;以及省级其他收入。 宝鸡、延安、彬县三个卷烟厂的产品税以其百分之五十作为省级财政固定收入。 鉴于全省银行系统、保险公司系统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归省财政收入,而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应作为省财政收入,仍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方面。 (二)地市财政固定收入:集体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税款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地市其他收入。尚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将来也列为地市县固定收入。 中央在陕其他国营工交企业和省属国营工交企业(含劳改工业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的百分之三十和宝鸡、延安、彬县三个烟厂的产品税的百分之五十,作为地市财政固定收入。 (三)省级财政和地市财政共享收入:中央在陕企业(不含石油部等四个部门在陕企业)和省属企业的营业税;中央在陕其他企业(不含石油部等四个部门在陕企业和在陕国营工交企业)和省属其他企业(不含国营工交企业及劳改工业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地市县所属企业的所得税和调节税、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不含各银行系统和保险系统的营业税以及三个烟厂的产品税);资源税;建筑税;盐税;未实行利改税的地市县属其他企业收入;地市县经营的粮食企业盈利(或亏损);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税、所得税。一九八五年起卷烟、烤烟税比上年增长部分按财政部规定比例留解,上交中央部分省与地市按体制分担。 一九八五年起开征的农林特产税收入,不列入各级包干基数,作为县级固定收入。但应给乡一定比例的分成,具体比例由县确定。 中央在陕其他国营工交企业和省属国营工交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交省百分之七十的企业,按照省下发的企业名单划转。今后这些企业的隶属关系改变,包干基数不再作调整。中央在陕和省属新投产的国营工交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也按省百分之七十、地市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分成。 二、省级财政支出和地市、县(市、区)财政支出,仍按隶属关系划分: (一)省级财政支出:省掌握的统筹基本建设投资(不含西安市);省属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省属企业和粮食系统的简易建筑费;部分支援农业支出;省属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民兵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含公安、司法、检察支出),税务机构经费和业务费,以及省级其他支出。 (二)地市财政支出:地市县的基本建设投资,地市县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简易建筑费;支援农业支出;地市县属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含公安、司法、检察支出)以及地市其他支出。 (三)部分省级专项支出和按系统管理的事业费,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和防讯补助费,陕南穷困低产县补助费,支援不发达地区补助费(含陕北建设资金),人畜饮水补助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以及其他一次性的补助支出,由省财政专项拨款,列入地市当年支出预算,不列入地市财政包干范围。 三、各地市都要按照本规定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凡地市固定收入大于地市支出的,定额上解省财政;地市固定收入小于地市支出的,从省和地市共享收入中确定一个分成比例,留给地市;地市固定收入和省与地市共享收入全部留给地市,还不足以抵拨其支出的,由省给予定额补助。收入的分成比例或上解、补助的数额确定以后,一定五年不变。多收入可以多支出。少收入就要少支出,自求收支平衡。 为了适应近两年经济体制改革中变化因素较多的情况,根据中央的规定,在一九八五年和一九八六年两年内,除省级固定收入不参与分成以外,可以把地市财政固定收入和省与地市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市财政支出挂钩,确定一个分成比例,实行总额分成。 为了调动地市增收的积极性。从一九八五年起,上解地市较上年增收部分,适当提高地市的留成比例。 四、关于地市财政收支的核算方法问题。地市的收入基数,以一九八三年决算收入数为基数(一九八四年省属工业、商业、粮食企业和煤炭价差补贴下放后,按照通知规定相应调整一九八三年收入数;一九八四年行政区划改变的,也相应调整一九八三年收入数),按照上述收入划分范围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的收入转移情况,计算确定。 各地市的支出基数,按照一九八三年原决算收入数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补助地区加上定额补助),以及按照实际情况应作合理调整的因素,计算出地市应得的财力。 根据上述地市收支基数,计算确定地市新的收入分成比例或上解、补助数额。 五、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划分收支范围和确定收支基数之后,仍然继续实行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办法。这样,可以把原来财政体制中调动各级积极性的基本精神保持下来。实行新的财政体制,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分级包干”精神。所谓“分级包干”,就是各级按照自己的财力来安排自己的支出,要量入为出。量财办事,坚持财政收支平衡。当年遇到短收,要相应地控制支出;当年超安排,必须在下半年确有超收把握的条件下再安排一部分,但要留有余地,最多不能超过预计超收的百分之五十。今后,哪一级财政出现亏空,应由哪一级在来年的财力中自行弥补。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省财政给予帮助时,省财政原则上只对地市不对县。省级各主管部门要管好用好自己的各项支出和省财政分配给的专款,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在年初分配专款之外,不能再向省财政提出应由地市县财政承担的各项支出。 六、经国务院批准,西安市从一九八五年起,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鉴于陕西是财政补助省,根据财政部的意见,西安市上解和往来结算等仍通过省财政。 七、在财政体制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改变,应相应调整地市的分成比例、上解和补助数额,或者单独进行结算(除第一条划为省财政固定收入的中央、省属工交企业百分之七十的产品税、增值税以外)。由于国家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和其他经济改革措施而引起财政收支的变动,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再调整地市的分成比例或上解、补助数额。省级各主管部门未经省政府批准和财政厅同意,不得自行向地市下达减收增支的措施。 八、各地市对所属县(市、区)的财政体制,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地市对所属县(市、区)的收支基数的确定,应商得省财政厅同意。 附:陕西省财政收支基数、留解比例、定额补贴表 陕西省财政收支基数、留解比例、定额补贴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