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两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机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8.05.18施行日期: 2018.05.18题注: (2018年5月18日哈尔滨市人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两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机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8.05.18 施行日期: 2018.05.18 题 注 : (2018年5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根据2020年6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 实施两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决定
(2018年5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根据2020年6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一、市应急管理局可以将其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委托至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实施。 二、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做好有关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及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予以公告。 三、委托实施后,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在本辖区实施行政许可,完善行政许可程序,落实行政许可责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定期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行政许可情况。 四、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对区、县(市)应急管理局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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