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复印庭审材料及查阅庭审录像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附:) 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2013年《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一,庭审笔录对当事人或他人是不保密的,因为案件是公开审理。 第二,除非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国家秘密,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肯定就不存在这个问题,整个审理的过程对于社会都是不保密的(因为案件要求公开审理的原则),而笔录只是审理过程的记录,不存在担心当事人复印后向其他人泄密。 第三,审理过程是判决的依据,笔录是审理过程的记录,当事人掌握笔录有利于对判决的公正性进行监督。以上给出了复印笔录的必要性。 第四,法院行事必须有依据,在当事人复印笔录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必须出示不准许当事人复印笔录的禁止性规定的依据,否则法院应当同意当事人复印笔录。 查阅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 2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 各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要把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23.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要扎实做好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宣传工作,确保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举措为公众知悉,受公众检验,被公众认可。 9.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科技法庭建设,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做到“每庭必录”,并以数据形式集中存储、定期备份、长期保存。当事人申请查阅庭审音像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查阅场所。 18.人民法院应当对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实施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允许当事人依申请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法释[2002]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7日起施行 。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保障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诉讼代理人查阅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第三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第四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第五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第六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书记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 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 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 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第九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 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