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12.02施行日期: 2016.12.02题注: (2016年11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40次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12.02 施行日期: 2016.12.02 题 注 : (2016年11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部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对14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2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将《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阻碍行政管理和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将《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废止14部政府规章 (一)《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二)《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的规定》; (四)《长春市轻轨交通管理办法》; (五)《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六)《〈长春市道路货物运输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七)《长春市城镇地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八)《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九)《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十)《长春市居住证暂行规定》; (十一)《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 (十二)《长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十三)《长春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 (十四)《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