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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广东 发布于 2023-8-16 18:34

广州市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1.14施行日期: 1996.01.14题注: (1996年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10号发 ...

广州市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1.14

施行日期: 1996.01.14

题     注 : (1996年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1996]10号发布)

全文

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3]第125号)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以及《广东省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粤府[1994]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党的基本路线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分类管理体制和激励竞争机制,培养造就一支精干、廉洁,具有生机活力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提高我市各级政府工作效率,推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

基本目标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要结合机构改革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总的要求是:全市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并逐步完善。在1994年下半年进行宣传教育和全市国家行政机关进行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培训的基础上,1996年市、区、县级市政府机关建立公务员制度应与机构改革相衔接,随着机构改革进程逐步展开,争取在年底前初步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1997年上半年乡镇行政机关全面铺开,并在全市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凡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和部门,都必须全面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暂行条例》和各项配套法规,使各级政府人事管理实现科学化、法制化。总体要求是:

(一)结合机构改革,进行职位分类。科学设置职位,建立起结构合理、职责明确的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机关分流人员,通过人员分流,达到政府机关人员的精干、优化,完成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的工作。

(二)政府机关新招工作人员,要执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面向社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在管理公务员过程中,认真执行公务员交流、回避、辞职、退休等项法规,形成能进能出、选优汰劣的激励竞争机制。

(三)建立和健全考核制度。对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奖惩、晋级、增资等管理要以工作实绩作为主要依据,做到能上能下,克服“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充公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建立和健全公务员培训网络,使公务员的培训制度化,以保证各级公务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

(五)政府机关人事管理的各项工作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人事管理要进入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实施范围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家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的实际情况,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以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职能为主要依据。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

(一)市、区、县级市、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仅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具体按《广州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附件一)执行。)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组织实施时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分步骤进行,使新老制度顺利接轨,新的机制正常运行。具体分为3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

1、成立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并明确其职责。

2、培训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骨干。举办由各区、县级市、市直行政机关人事部门领导和部分工作骨干参加的骨干培训班。在此基础上,由这批骨干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本部门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3、开展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宣传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公务员制度知识。

4、拟定《广州市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着重做好如下6项工作:

1、职位设置。行政机关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内设机构职位和人员结构,设置各层次的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对每个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

2、人员过渡。各级行政机关现有的工作人员,经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市统一组织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考试成绩合格,并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职位的任职条件,择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凡参加过渡的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熟悉业务,胜任本职工作;身体健康,符合所任职位所需的资历、文化等条件,并掌握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知识。

3、职务任命。根据各个职位的任职条件,对过渡到国家公务员队伍的人员进行任命。所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任用,都必须符合职数限额的规定,按现行干部门管理权限办理国家公务员任免手续(附件三)。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严格按照《广州市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附件二)执行。

4、确定级别。按照国家公务员分级的统一标准和要求,确定每定每个公务员的级别。

5、积极推进国家公务员制度各项单项法规的实施工作。单项法规的实施分3个层次统筹规划,分步进行。一是录用、考核、培训、交流、职务升降、任免、回避(职务回避、公务回避)、退休等单项法规,从《条例》颁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逐步完善、规范;二是职位设置、人员过渡、人员分流与机构改革紧密结合,在“三定”的基础上组织实施;三是聘用、辞退、最高任职年限,地区回避等,有条件的先执行,条件尚未成熟的可放缓执行。

6、努力做好未能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机关工作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机关工作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是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关键,按照国家、省、市机构改革人员分流问题的有关规定,区、县级市、市直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人员的特长,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总结、检查、验收阶段。主要是检查、验收职位设置、人员过渡、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公务员制度单项法规实施情况及人员分流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及时推广,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组织领导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区、县级市、市直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的领导。市、区、县级市要相应成立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推行公务员制度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决定推行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市直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也要成立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人事、机关党委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日常工作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多项政策措施的出台,特别是人员过渡、分流、定级、工资等,关系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区、县级市、市直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实施公务员制度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保证我市推行公务员制度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本方案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广州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广州市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粤府[1994]14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单位:

(一)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包括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二)市直机关一个机构同时挂市委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两块牌子,或合署办公已列入政府序列的单位;

(三)列入市政府序列的派驻外地办事机构;

(四)列入市政府序列的协调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

二、由市政府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直属的、行使政府行政职能,但使有用事业编制的单位;

(二)行使政府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

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

经国家和省、市政府同意可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

四、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

(一)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虽赋有一定行政职能并暂挂行政机构牌子,但以经济实体为主的企事业单位;

(三)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市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所属的机关服务中心、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由区、县级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在征得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审定。

附件二:广州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办法》(国发[1993]78号)和《广东省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粤府[1994]140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对国家公务员实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使担任领导职务以外的国家公务员,能根据其不同层次、不同职务系列特点和德才表现,不受领导职数的限制,担任与他们的能力水平相适应的非领导职务,享受相应领导职务的待遇,以利于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保留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骨干,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二、设置原则

(一)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按照《广州市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逐步实施,要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分别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以及各级编委批准的“三定”方案执行)。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与领导职务的比例限额。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五)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数额,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监督部门应当多于执行部门。

(六)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三、设置的范围和名称

(一)市直正局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对应领导职务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二)市直副局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对应上款的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三)市辖区的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对应领导职务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四)县级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五)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均设置科员、办事员。

为便于非领导职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它非领导职务名称,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可以保留,但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

四、任职条件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条件,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局级职务5年以上;

(二)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5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

(四)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3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职务3年以上;

(七)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3年以上;

(八)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行政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德才表现突出以及山区县(市)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和要求。

从当前过渡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担任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同职过渡时,经市人事局批准,文化程度条件可适当放宽。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限制。

五、职数的比例限额

(一)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领导职务职数的1/3,任务特别繁重、工作特殊需要增加职数的,须报市人事局批准。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按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控制。

(二)市辖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领导职务职数的1/3;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按不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控制。

(三)县级市国家行政机关所设置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按不超过科(局)领导职务职数的50%控制。

上述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不是必须完成的数额,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按任职条件设置,宁缺勿滥。

六、任免和管理权限

(一)非领导职务的晋升,要贯彻公开、民主、平等的原则,在考核的基础上择优确定晋升人选。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调入、晋升或确定非领导职务人员时,必须有职位空缺,并在核定批准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三)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晋升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人选;市辖区国家行政机关晋升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人选;县级市国家行政机关晋升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人选,必须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其所在单位的非领导职务职数和人选任职资格条件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同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非领导职务人员享受同级领导职务人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其职务工资变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区、县级市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经市人事局批准后,由区、县级市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各部门原来任命为调研员职务的人员,要在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根据任职条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重新确认非领导职务。

(三)为保证设置非领导职务工作的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严控制首次任命非领导职务的数时,对拟任对象要综合考核其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行政管理工作水平、工作实绩等情况,并认真征求有关领导和群众的意见,逐个审批。

(四)对在建立非领导职务序列工作中违反规定,放宽条件搞“突击晋升”和超过职数比例配备非领导职务的部门、单位,一经发现一律作废,并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纠正违反规定所设置的非领导职务。

(五)过去有关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三: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

为搞好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工作,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廉洁、高效及机关骨干队伍的稳定和工作连续性,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粤人公[1995]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的基本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和职位数额内,严格履行规定的过渡程序。过渡中,要根据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职条件,进行严格考核,择优选配人员,严把人员素质关;要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结构相结合,保持各层次人员的合理比例;要稳定机关工作骨干,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作,并妥善安置机关分流的人员。

二、过渡的对象和条件

(一)过渡对象:

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在《广州市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下发之日在册的(含下放锻炼的和外借工作的)具有国家干部和聘用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凡具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基本条件、拟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及具有以下条件者,可列为过渡对象。

1、本人志愿;

2、1994年以来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0岁以上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放宽到初中文化程度);

4、经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按有关规定,免培训者除外),并经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编考成绩合格的(考试办法另行通知);

5、身体健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过渡: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未满者;

2、尚未取得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者(按有关规定,免培训者除外);

3、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以来,累计病休时间半年以上,现尚未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4、1994年以来考核不称职者;

5、尚未按国家公务员回避规定实行任职回避者;

6、未按有关规定辞去在企业、公司兼任职务者;

7、正在接受组织审查或在司法、行政监督机关立案审查期间者;

8、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后,犯有该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受到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尚未解除,或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

9、其他原因应予暂缓过渡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过渡:

1、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抵制或反对党的改革开放政策者;

2、1994年以来,2年内考核均被确定为不称职者;

3、因单位调整、撤并、缩编和工作需要调动,本人拒绝组织安排,且30天内不到职者;

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后,因旷工或无特殊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

5、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后,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或受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和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者;

6、参加全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考试,经补考不合格者;

7其他原因不宜过渡者。

过渡的程序

(一)本人申请。

所有列入过渡范围、自愿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工作人员,应由本人主动向组织提出申请。

(二)人员考核。

根据拟过渡的人员名单,结合年度考核,由单位组织进行德、能、勤、绩、体等方面的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具体考核工作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制定的《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试行办法》(穗人字[1993]57号)操作。

(三)综合评定。

各单位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对拟参加过度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过渡人员名单。

(四)确定人员。

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在核定的编制和职位数额内,按照各职位的任职条件择优确定上岗人选。

1、公布拟任职位的任职条件。

2、确定领导职位人选。在综合评定的基础上,按照拟任职务的任职条件要求确定职位人选。新任职务高于或低于现职的按任免权限审批。对因职数所限,不宜作同职安排的,对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领导职位的,予以低职使用或改任其他非领导职务。对于新晋升领导职务的应进行任职培训。

3、确定非领导职位人选。在综合评定的基础上,根据拟任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职位具体人选。

4、过渡后所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可保留原工资福利待遇(如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五)审批任免。

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应将个人填写、单位签署意见后的《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过渡审批表》一份和《人员过渡名册》一式三份,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确认其国家公务员身份,然后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国家公务员任免手续,载入本人档案。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对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下达批复(市属各区、县级市过渡人员名单须抄送广州市人事局备案)。

四、未能过渡人员的安置

各单位要紧密结合机构改革,按照《广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做好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工作,妥善安置未能过渡人员,并根据他们的资历、能力和特长,开辟多种安置渠道。

五、过渡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人员过渡工作要在各级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各单位的过渡组织工作由本单位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小组负责。

(二)时间安排。各单位在开展职位分类工作,完成制定《职位说明书》后,随即实施人员的过渡工作。

(三)过渡要求。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把人员素质关,又不能脱离实际。在过渡工作中,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和消除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确保过渡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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