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2.03.31施行日期: 2012.03.31题注: (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2.03.31 施行日期: 2012.03.31 题 注 :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决定废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4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