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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兰州市区建设用地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

2023-8-16 20:01| 发布者: wuyou008| 查看: 560| 评论: 0

摘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兰州市区建设用地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6.04施行日期: 1983.06.04题注: (1983年6月4日甘肃省人民政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兰州市区建设用地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6.04

施行日期: 1983.06.04

题     注 : (1983年6月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1983]195号发布)

全文

建国三十二年来,兰州市的城市基本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兰州市区建设用地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新的建设项目都要求摆在城市中心区,致使城市人口规模难以控制;城市蔬菜基地和绿化用地被挤占过多,总体规划确定市区保留永久蔬菜基地七万亩,现只有五万五千七百五十亩,减少了22%;征用土地工作中的自由化倾向也较严重,建设单位和社队自行协商,征地补偿费越来越高;按照总体规划,一些应该在市内建设的项目,也因划拨土地的过程拖得很久,延误了建设时间。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各项建设的进程。

兰州是我省省会城市,又是新兴的工业基地。为了把兰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社会安定、群众方便、既清洁又朴素,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进一步发挥其中心城市的作用,必须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为此,现提出以下原则规定:

一、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要在兰州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城市规划布局和建设单位的实际需要,实行区域开发和局部开发,由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办理申请划拨土地、征地补偿、安置等事宜,严禁用地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征用土地,严禁买卖、租赁和侵占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为了严格控制兰州市区人口和用地规模,积极发展卫星城镇,兰州市近郊四区不再安排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确需在兰州市建设的工业项目以及大专院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红古、白银、永登、榆中、(此字上为自下为本)兰等远郊区、县安排。各建设单位应服从兰州市的统一规划。对于国家指定的确实需要建在市区的项目,按程序专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些建设单位因为不愿离开城市中心而拖延了建设时间,责任由其自负,不能视为城市规划部门不给安排建设用地。

三、市区内现有工业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性质无污染的扩建项目和相应的住宅及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允许利用原有场地进行建设。如须新征用少量的城市土地,应在报批扩建项目任务书之前,商得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指定设计范围,初步设计批准后,再正式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四、严格控制基建占用果园、菜地。为了确保城市人民的蔬菜供应,兰州市总体规划确定永久保留的蔬菜基地,要绘制具体的位置、界线、数量图纸,报兰州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加以严格控制,任何单位不准占用。规划建设区中的零星菜地,应当允许征用,但要采取新扩补替的办法,保证蔬菜生产。

五、为城市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的配套建设项目,如供电、供热、煤气、给水、排水、市政工程、邮政、电讯、公共交通、园林绿化、文化体育设施、医疗卫生机构、商业网点、中小学、托幼等,不论新建或扩建,都应按照城市规划,妥善安排建设用地。兰州市各主管部门应尽快作出各项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按其规划进行建设。所需建设用地,应予以优先安排。

六、兰州市区的建设,要实行以改造旧城为主,征用农田为辅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成片地进行综合开发,统一配套建设。住宅建设,应建造一些适当比例的高层住宅,以节约建设用地,创造适度的建筑空间,争取绿化面积。

七、各项建设用地,都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征地手续。建设用地管理的业务部门,要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按照土地划拨的基本程序办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上报审批。如有不同意见,可向上级审批机关报告研究确定。

各级审批机关,应学习外地城市“一支笔”审批的经验,避免多头领导,切实把好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关。

驻兰各单位,都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建设用地管理部门作好此项工作,尊重城市规划对各类建设用地的统筹安排。

八、兰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郊区人民公社各级政权组织,要加强对农民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正确引导被征地社队的社员群众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积极支援国家建设。同时,必须妥善安排被征地社队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九、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9号文件精神,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及《甘肃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坚决制止乘国家征用土地的机会,索取高价,敲国家的“竹杠”,从中混水摸鱼,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法行为。对于违抗国家征用土地法令,乘机要挟,无理取闹的少数人,经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劝说无效,可提请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干预。其中极少数情节十分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照司法程序予以惩处。

十、本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