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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

陕西 发布于 2023-8-16 19:57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6.19施行日期: 1984.06.19题注: (1984年6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全文第一条为了促 ...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

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6.19

施行日期: 1984.06.19

题     注 : (1984年6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表彰奖励在推广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凡是推广单项科技成果或综合技术措施,或引进消化国外技术并在省内推广,或将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已经在我省付诸生产实践,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都可以申请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

第三条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按其项目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大小,分为四个奖励等级:

一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二千元;

二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一千元;

三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五百元;

四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给予奖金三百元;

科学技术推广奖励的奖状和奖金授予直接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单位。奖金最少要拿出百分之七十,由授奖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直接参加推广工作的有关人员。

按本办法经评定授予省级科学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凡已接受过有关方面发给的科学技术推广奖金的,只补发被评定奖励等级应发奖金与已发奖金的差额。

第四条凡属工业方面授予科学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其纯收益一般应不低于投入的实施推广费用的五倍。年新增利税二百万元以上(含二百万元,下同)的授予一等奖;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万元的授予二等奖;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授予三等奖;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授予四等奖。

凡属农业方面授予科学技术推广奖的项目,其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一般应不低于百分之十。年新增经济收入五百万元以上的授予一等奖;三百万元以上、不足五百万元的授予二等奖;二百万元以上、不足三百万元的授予三等奖;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万元的授予四等奖。

凡属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授予科学技术推广授奖的项目,按其防病治病、改善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大小,评定奖励等级。其奖励等级标准由省科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五条对发展我省国民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推广项目,可评定为特等奖,由省科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奖励。其奖励金额可不受本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

第六条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由直接组织推广实施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或地区(市)科委申请。

省级主管部门、地区(市)科委,对申请评奖的项目,须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对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予以推荐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填写《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申报表》,附上经济效益证明材料,报送省科委。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项目,由省科委提出初审意见,经省科技成果推广协调会议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科委予以公布。

第七条批准授奖的科学技术推广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有人提出异议,由推荐奖励的单位负责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委审定。需要撤销奖励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个月内无异议的,即予正式授奖。

第八条科学技术推广奖励的申请、推荐、审定工作,必须事实求是。批准授奖的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证核实后,即取消其受奖资格,追回所发奖状和奖金;情节严重的,应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试行办法授权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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