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6.23施行日期: 1984.06.23题注: (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6.23 施行日期: 1984.06.23 题 注 : (1984年6月2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已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搞活经济,提高经济效益,现就几个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产品自销和产品价格问题。凡属于企业自销的超计划产品,均按主管部门下达的季度计划进行考核。凡获得国家金质奖、银质奖或经部、省评定的名碑、优质产品,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可在国家规定价格的基础上,分别以不超过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百分之五的幅度加价销售。 二、关于留成资金及其使用问题。企业留成资金的提留比例和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划分比例,在未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前,暂按去年核定的比例提取。 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以内涵为主的技术改造,在上级批准的总体方案范围内,大中型企业不超过五十万元,小企业不超过二十万元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安排。 三、关于国营小企业经营问题。凡属小企业(固定资产在三百万元以下,利润在三十万元以下)可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办法。 四、关于工资奖励问题。凡经整顿验收合格的企业,厂长可行使百分之三的晋级权。年度之内,可以分期使用,也可集中使用;本年度未使用的部分,下年度可合并应用。对于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时,应把重点放在推动技术改造、改善产品结构、改进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人,不能按车间、科室平均分配。贡献特大、成绩特优的职工,一次可以晋升两级。厂级领导干部(包括副职)的晋级,由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晋升的工资,从批准之月起发给。 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是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各级计划、经济、劳动人事、财政、税务、银行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的扩权规定简政放权,改进工作,主动地、自觉地修改和废除那些已经变成束缚群众积极性,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陈规旧章,注意研究解决企业中“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为企业搞好搞活生产经营创造良好条件,提供必要的保证。对于企业在贯彻国务院扩权规定中所请示的问题,要抓紧研究,及时答复。今后企业请示主管部门的报告,从机关收到报告之日起,在十五天内不答复的,视为领导机关已经批准同意,企业可按呈送的请示报告执行。 我省过去有关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规定,凡与国务院规定不符的,均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