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1.25 施行日期: 2010.01.25 题 注 : (2010年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补充规定》的议案。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8月28日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8年11月14日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会议决定,废止1995年4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补充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