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航道上设网捕鱼的通告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5.20 施行日期: 1987.05.20 题 注 : (1987年5月2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1987〕3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通告已被2008年1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航道畅通,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证海军舰艇的军务活动,保护水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法》)的规定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维护航道畅通,保证水上交通安全,是渔业单位和渔民应尽的义务。从事海上捕捞和养殖作业时,必须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法》。所有渔船必须持有省渔政部门签发的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作业。作业时必须显示规定的号型或号灯。 二、严禁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军事活动区设网捕鱼和从事水产养殖。对擅自在上述区域进行捕捞及养殖作业的,有关部门应按《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法》的规定,进行宣传教育,并劝其限期搬迁、拆除,对逾期不拆除的,应组织力量强行拆除。 三、严禁将渔船系挂在水上浮筒或灯浮上进行捕捞作业,严禁损坏、偷窥水上助航标志。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船舶、舰艇发生碰撞、搁浅、触网等海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的,除赔偿外,并区别情况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地港务监督、渔政、渔监部门应加强管理,经常巡逻检查,纠正违章,取缔无证捕捞,维护航道畅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无理取闹,谩骂、殴打管理人员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交通、渔政、公安等部门大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法》和本通告。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