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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8-4 07:58| 发布者: fredqiqi| 查看: 578| 评论: 0

摘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1.06施行日期: 1986.11.06题注: (1986年11月6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1.06

施行日期: 1986.11.06

题     注 : (1986年11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1986〕综41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多渠道筹集城市建设资金,尽快改变我省城市基础设施的落后面貌,体现“人民城市人民建”的精神,适应开放、改革的需要,现颁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请认真研究贯彻实施。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建委反映。

附: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

为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逐步改变城市基础设施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多渠道地筹集城建资金,以加快我省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我省城市(含建阳、宁德行政公署所在的建阳、宁德县城,简称“十市二县”)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含新建、扩建用地),无论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照本办法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简称“配套费”)。

第二条城市规划控制区指的是经有权机关正式批准的城市近期一九九0年及远期二000年总体规划控制区。城市基础配套设施指的是建设用地外围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及给水、排水、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

第三条配套费列入市、县财政预算外收入,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十市二县”城建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计划,经同级计委、财政部门综合平衡,报当地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城建主管部门应根据有权机关批准的用地地点和面积,按划定的土地类区计费标准计算出要收取的配套费,由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如数向收费单位一次性缴纳。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在缴纳配套费后,不再承担城市主、次干道和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五条配套费由“十市二县”政府指定所属有关部门负责收取。城建规划部门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给用地单位、个人核划用地红线图和颁发建设许可证。配套费由收费单位单独立帐存入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根据批准的市政配套建设年度计划,负责监督使用。

第六条文教、卫生、科研、军事、行政机关等单位的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用地,可向当地城建主管部门申请减、免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免收配套费。

第七条城市土地类区划分:

一类区为城市建成区内比较繁华的地段;

二类区为城市总体规划近期所确定的市区(县城区)中除一类区以外的部分;

三类区为除一、二类区以外的城市总体规划远期控制区。

“十市二县”政府可根据上述类区的划分原则,结合本市、县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划分类区四至范围。

第八条配套费计收标准。

1.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四城市一类区每亩不超过三万元,二类区不超过二万五千元,三类区不超过二万元。

2.南平、龙岩、邵武、永安四城市一类区每亩不超过二万五千元;二类区每亩不超过二万元;三类区每亩不超过一万五千元。

3.宁德、建阳两县城一类区每亩不超过二万元;一类区以外每亩不超过一万五千元。

4.在不超过上述类区、标准的范围内,以上八市两县可根据不同用地地段和用地单位的行业性质,制定多档次的收费标准,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5.福州市配套费的征收办法仍按照省人民政府闽政〔1985〕综294号批文执行。

6.厦门市可比照本暂行办法自行制定计费标准。

7.对外商直接投资兴建企业中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三资”企业的收费办法另定。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由省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