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结婚使用公家汽车的决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12.11 施行日期: 1981.12.11 题 注 : (1981年12月1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1981]371号发布) 全文 一、各机关、学校、工厂、商店等企事业单位,在组织传达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克服涣散软弱状态的指示精神过程中,要对广大干部、群众认真进行移风易俗、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自觉克服和抵制讲排场、摆阔气等不正之风。对以往结婚动用公家汽车的,要认真进行检查,不论是哪一级领导批准或驾驶员擅自出车的,都应批评教育,提高认识,引以为戒。 二、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为结婚提供公家汽车(租用出租汽车除外),违者必须严肃处理。不论是单位领导干部批准或驾驶员擅自出车的,除扣发批准人或驾驶员当月全部奖金外,并由批准人或出车人按公交公司出租车的收费标准计算缴纳用车费用。 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执勤时,要加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车辆进行登记,扣留驾驶执照,并通过石油供应部门停供一个月的油料。对摘掉车辆号码牌照,蓄意作假的应扣留车辆,按违章从严处理。 四、各单位接此决定后,应向广大职工,特别是驾驶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发动群众监督执行。对个别不听劝阻,继续批准或擅自为结婚提供车辆,给国家造成损失,情节严重者,应加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