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轻纺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2.04施行日期: 1990.02.04题注: (1990年2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
宁夏回族自治区轻纺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2.04 施行日期: 1990.02.04 题 注 : (1990年2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0]13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1年1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轻纺工业的行业管理,强化宏观调控,使我区轻纺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行业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轻工业 (1)造纸:纸浆及其最终产品和各种深加工产品;(2)日用机械:自行车、缝纫机、钟表等;(3)日用硅酸盐:日用陶瓷、玻璃、搪瓷;(4)电光源:各类照明灯泡及灯头;(5)日用化学制品:洗涤用品、香精香料、日用化妆品、火柴、牙膏、油墨、电池、感光材料、动物胶等;(6)原盐及盐制品 ;(7)食品饮料:制糖、酿酒、乳制品、罐头、味精、糖果、饼干及各种饮料等;(8)皮革毛皮及制品;(9)木、竹、藤、柳制品;(10)家俱;(11)文教体育用品;(12)工艺美术品:各种雕塑工艺制品、首饰、漆窑、美术陶瓷、花画、编制品、抽纱、刺绣、地毯、烟花、爆竹、人造花卉、戏装道具、玉矿石等;(13)塑料制品:塑料薄膜及各种塑料制品;(14)日用金属制品:手工具、日用五金、建筑五金、日用精铝制品、不锈钢制品、刀、剪、锁、理发用具、厨房用具及炊事用具;(15)家用电器: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空调器、电热器及其它家用电器;(16)照明用具:各类灯具、手电筒等;(17)衡器;(18)日用杂品:鬃、腊烛、眼镜、伞、拉链、钮扣等;(19)烟草加工:烟叶复烤、卷烟等;(20)轻工机械;(21)玩具;(22)其它:包括包装、印刷和民族特需用品等。 (二)纺织工业 (1)棉纺织;(2)毛纺织(包括绒毛加工及分梳);(3)麻纺织(包括亚麻原料加工业);(4)针织和针织复制;(5)化纤;(6)丝绸;(7)印染;(8)服装鞋帽;(9)纺织机械制造;(10)纺织专用器材制造。 第三条凡在我区经营生产第二条所列轻纺工业产品的企业,不分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均需按本规定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第四条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的轻纺工业企业保持“三不变”,即企业性质不变,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变,企业的财政管理渠道不变。 第五条我区轻纺工业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是自治区轻纺工业厅。其行业管理的基本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对全行业实行统筹、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 第六条轻纺工业行业归口管理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轻纺工业的方针、政策。 (二)拟定我区轻纺工业的方针、政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总体规划,制定全区轻纺工业的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轻纺工业的年度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轻纺工业企业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凡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经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和计经委同意后,需报自治区轻纺工业厅进行行业平衡和审核。凡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下项目,各地应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规定审批,并报自治区轻纺工业厅备案。如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自治区轻纺工业厅有权予以否决。对需由自治区计委、经委审批的项目,由自治区轻纺工业厅审查同意后,报计委、经委审批。 (四)负责编制全区轻纺工业年度生产计划,并对完成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生产中的产、供、销进行必要的平衡和协调。对指令性计划产品和某些主要轻纺工业产品需要实行统一分配供应的,由自治区轻纺工业厅与自治区计委、经委商定后下达执行。 (五)负责编制轻纺工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新技术、新产品等研究开发计划,技术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的轻纺工业行业和产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和签发工作。 (七)对轻纺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轻纺工业产品实行价格管理。 (八)统一制订和管理轻纺工业企业和产品的考核标准,对轻纺工业行业规定的技术、质量、计量、创优、评优、专业管理和企业升级等项标准的执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组织轻纺工业行业信息、资料的汇集和交流。 (十)负责轻纺工业的职工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协作与专业仅生产协作。 (十一)指导协调轻纺工业各行业协会的工作。 (十二)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行业管理职能。 第七条各行署和各市、县(区)的轻纺工业企业主管部院本规定加强与自治区轻纺工业厅的工作联系。 自治区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支持轻纺工业厅行使行业管理职权。 第八条本规定由自治区轻纺工业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