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1.11 施行日期: 1996.01.11 题 注 : (1996年1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1996〕3号发布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7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暂行规定〉等72项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琼州市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及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琼州海峡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轮渡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部队在琼州海峡水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码头、船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港务监督机构负责对所辖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当天航行超过10小时,必须增配一名船长。 第五条船舶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船舶航行安全设备,并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定期举行演习,并按规定将演习活动内容填入《航海日志》,以备检查。 第六条船舶必须按装载规定配载,严禁滥载。 第七条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除适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外,其他船舶严禁装载危险货物。严禁在水域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倾倒废弃物。 严禁船员、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上船。 第八条船舶上落旅客(车辆)时,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维持秩序,客、车上落实行客、车分流。船舶开航后,随车人员必须离开车辆,在指定的地方停留,不得在装车甲板随意停留。装载车辆应当绑扎或者采取其他加固措施,车辆之间、车辆与消防栓之间应当留不少于60厘米宽的安全通道。 第九条船舶航行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保持正规了望,当能见度不良时要严格执行雾航规则,任何时候都应当使用安全航速,以确保安全。 第十条当恶劣天气影响船舶航行时,由船公司按船舶的技术状况决定船舶能否开航。船舶防台风工作由各港防台风指挥部负责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海图作业,正确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及《油类记录簿》。 第十二条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迅速就近向港务监督机构报告,并于48小时内按规定向港务监督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港务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交通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1989年8月16日发布的《琼州海峡轮渡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